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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預售後可以辦理在建工程抵押嗎

法律主觀:

壹、辦理了預售可以辦在建工程抵押嗎

辦理了預售可以辦在建工程抵押,在建工程抵押貸款的用途為在建工程繼續建造所需資金。《民法典》出臺前信貸客戶不得用在建工程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也不能為自己其它用途的債務進行擔保,而只能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擔保。

二、在建工程抵押註意事項

1.在建工程抵押的目的必須是為“抵押人取得在建工程繼續建造資金的貸款”提供擔保,貸款的用途必須明確“用於該項目建設”。

2.在建工程抵押的抵押人與債務人必須是同壹人,在建工程不得為他人的債務提供擔保。

3.在建工程抵押的 抵押權 人應當是具有金融許可的機構(壹般是銀行),並應對借款用途使用情況實行監管。

4.在建工程抵押的標的物應當是在建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未建部分不能設立抵押。因此,在建工程抵押登記必須現場察勘,並作好相應的記錄。

三、建工程抵押的訴訟時效

建工程抵押的 訴訟時效 是三年,《民法典》第壹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 民事權利 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法律客觀:

《房屋登記辦法》第五十六條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申請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壹)登記申請書; (二)申請人的 身份證 明; (三)房屋他項權證書; (四)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尚未確定的證明材料; (五)最高額抵押權發生轉移的證明材料; (六)其他必要材料。 最高額抵押權擔保的債權確定前, 債權人 轉讓部分債權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房屋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最高額抵押權轉移登記。 當事人約定最高額抵押權隨同部分債權的轉讓而轉移的,應當在辦理最高額抵押權確定登記之後,依據本辦法》第四十七條 的規定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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