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納入失信人名單,是可以乘坐動車二等座的,但不得乘坐二等座以上座位;
2、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後,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壹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什麽是失信人?
指的是背約、不守信用的人,行為屬於道德範疇規範的,不涉及法律約束。有以下行為的,都將會被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1、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比如貸款惡意不還款,長期拖欠借款;
2、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
3、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
4、違反財產報告制度;
5、違反限制消費令;
6、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
綜上所述,失信被執行人可以坐高鐵但是會被限制艙位選擇,不得選擇選擇列車軟臥以上艙位。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幹規定》第壹條
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
(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壹條第壹項的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壹)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
(二)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
(三)被執行人履行順序在後,對其依法不應強制執行的;
(四)其他不屬於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