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材料
(壹)貸款證明材料
1,2009年入學新生,已在省市高校開設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省市學生,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格已由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提前完成,預申請審核通過的學生須出具已畢業中學或高校開設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省市證明材料。
2.在外省市高校開設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外省市學生,須由其所在高校出具貸款證明。
(二)身份證明材料
1.借款人及借款人的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監護人也可使用軍人證或武警證作為有效證件);
2.錄取通知書或學生證。新生憑錄取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學生憑學生證原件及復印件。
貸款申請
借款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資助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借款人的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及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件)原件及復印件;
3.學生身份證明。大學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學生應出示本人學生證和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活來源證明。
高等學校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確認表
填寫表格的說明:
1.本表為符合條件的普通高等學校新生和在校學生在入學前向戶籍所在縣(市、區)國家開發銀行申請生源地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批表。申請助學貸款的學生必須如實填寫表格中所列的各種信息。
2、借款人戶籍所在地應為縣(市、區);借款人必須是被國家各級教育主管部門認可的普通高校或高等職業學校正式錄取並取得真實、合法、有效錄取通知書的學生;借款學生家庭確實是經濟困難的家庭。借款學生應誠實守信,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記錄。
3.* * *借款人主要指借款學生的家長。借款人為孤兒的,借款人為另壹法定監護人,或者自願與借款人共同承擔還款責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
4.借款學生應根據院校和專業的學制選擇申請貸款的期限。貸款期限上限為“在校年限+10年”,最長不超過14年,最短不少於6年。
5.資格審查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審查意見需加蓋公章。
生源地助學貸款是指國家開發銀行向符合條件的高校大壹新生和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發放的助學貸款。其目的是幫助經濟困難的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住宿費和其他費用。
貸款對象中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是指以本人和家庭自籌資金難以支付在校學習期間基本學習和生活費用的大學生。生源地助學貸款是信用貸款,申請時不需要抵押和擔保。學生與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為* * *同壹借款人,* * *雙方均負有還款責任。
目前,國家出臺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政策已在全國多個省市積極試點。大多數城市已經開始實施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申請國家助學貸款。學生需要向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咨詢申請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的具體事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和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和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第九條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權利。國家采取措施幫助少數民族學生和經濟困難的學生接受高等教育。
第五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學費。貧困家庭的學生可以申請補助或者減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