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申請:
借款人應向其戶籍所在地的縣(市、區)教育局學生資助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縣資助中心”)提出貸款申請,填寫貸款申請表,並提供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學生及共同借款人身份證(或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3.學生身份證明。大學新生憑大學錄取通知書及其復印件;學生應出示本人學生證和借款人所在高校出具的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借款人生活來源證明。
擴展數據:
根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條例》:
(十七)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應根據學生的申請確定每筆貸款的期限。
(十八)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行。
(十九)為體現國家對經濟困難學生的優惠政策,減輕還款負擔,財政部門對接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給予貼息。學生借的貸款利息50%由財政補貼,其余50%由學生自己承擔。財政部門每年按規定按期向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撥付貸款貼息資金。
(20)國家鼓勵社會各界以多種形式為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助學貸款擔保和貼息。
(二十壹)學生所借貸款本息必須在畢業後四年內還清。為保證國家助學貸款的收回,學生畢業前必須與經辦銀行重新確認或變更借款合同,並辦理相應的擔保手續。這個程序完成後,學校就可以辦理學生的畢業手續了。
(22)貸款期間,出國留學或定居的學生必須在出國前壹次性還清貸款本息,有關部門方可辦理出國手續。
學生需要轉學的,必須在所在學校和經辦銀行辦理轉學手續,並與擬轉學學校和相應經辦銀行辦理生源地助學貸款的債務轉移,或者在學生還清所借貸款本息後辦理。
對於退學、被開除或死亡的學生,其所在學校必須協助相關經辦銀行催收學生貸款本息後,方可辦理相應手續。
(二十三)貧困生貸款到期無法收回的部分,由學校和助學貸款管理中心共同償還(其中:學校承擔60%,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承擔40%)。
學校所需還貸資金在學校學費收入中列支;助學貸款管理中心所需的還貸資金在財政部門批準的貼息資金中專款專用。
(二十四)學生不能按期償還貸款本息的,按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罰息。
(二十五)對未還清國家助學貸款的畢業生,接收單位或工作單位有義務協助經辦銀行按期催收貸款,並在其工作變動時提前告知經辦銀行;經辦行有權向其現工作單位和原工作單位追償所欠貸款。
百度百科-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