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借款學生及其共同借款人持申請表、合法有效身份證明(戶口本或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向縣資助中心提出申請。)的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以及大學錄取通知書的原件和復印件(學生的學生證)。縣援助中心當場辦理助學貸款申請,審核通過後確認並蓋章申請表。申請表壹式兩份,縣援助中心壹份,縣援助中心壹份,將提交給國家開發銀行。縣資助中心將借款學生和共同借款人的身份證明和學籍證明復印件存檔。
3.縣資助中心組織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簽訂助學貸款合同,並向借款人提供合同回執,用於證明借款人在向高校申報時已獲得國家開發銀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資格,並填寫借款人在高校的學費、住宿費、高校賬戶信息和聯系方式,加蓋公章後確認學生已入學。合同簽訂後,縣資助中心提醒學生及時到縣農村信用社開戶。借款合同壹式四份,其中正本三份,副本壹份。借款學生保留壹份原始合同(附收據),共同借款人保留壹份合同副本。壹份合同原件在縣援助中心存檔,壹份合同原件保留,並最終提交給國家開發銀行。合同將在國家開發銀行批準並向省資助中心正式發出貸款審查確認函後生效。
4.縣資助中心匯總本縣借款學生的貸款信息後,將《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情況匯總表》報送省資助中心和代理銀行(電子版)。
5.代理銀行根據學生的申請為借款學生開立個人賬戶。
6、省援助中心收到縣級援助中心《XXX縣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後,將縣級匯總表和全省擬申請學生信息助學貸款貸款總額報送國家開發銀行XX分行。國家開發銀行執行相關資金安排。
7.借款學生持生源地信用貸款合同(含收據)到錄取高校報到,高校填寫收據。確認借款人登記,並根據我校的學費和住宿費填寫所需金額。學費、住宿費總額超過貸款金額的,按貸款金額填寫,不足部分由借款學生補足。
8.借款學生將國家助學貸款收據(壹式兩份)寄回所在縣援助中心。
9.縣資助中心將根據本縣回執更新《XX縣國家助學貸款申請匯總表》(含電子文檔壹份、蓋章紙質文檔壹份),並將按匯總表順序排序的《貸款學生申請審批表》、《貸款合同》和《高校回執》提交省資助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