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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陽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了加強對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的管理,合理、有效地使用資金和保證按時償還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以下簡稱“貸款”),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於國家開發銀行與遼寧省人民政府簽訂的《加快遼寧老工業基地振興開發性金融軟貸款合作協議》項下,由沈陽恒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借入的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第三條 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包括貸款資金和配套資金。配套資金主要包括項目單位自籌資金、財政撥款和其它資金。第四條 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專項資金主要用於交通、能源、水利、基礎設施和重點工業企業等領域的建設;貸款資金使用方式為項目的資本金投入。第五條 貸款項目要按照項目單位和使用方向,嚴格劃分為經營性項目和社會公益性項目。經營性項目貸款由項目單位和企業負責償還;社會公益性項目貸款由進行申報項目的同級政府負責安排資金償還。第六條 沈陽恒信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稱“恒信資產公司”)為貸款平臺,負責貸款合同的簽訂,貸款資金的借入、使用和償還等管理工作。第七條 經營性項目采取政府導向、市場化運作的方式進行貸款投資,投資平臺和項目企業依照市場原則和有關法律建立明晰的投資和被投資人的關系。第八條 貸款平臺采取資本金註入方式向項目單位進行資金投入,資本金的投入堅持階段性持股原則,並確定規範的股本金退出機制和投資風險補償機制(具體辦法由貸款平臺另行制定)。第九條 貸款平臺因項目單位使用貸款資金而發生的直接相關稅金和費用,由實際使用貸款的項目單位承擔。第二章 項目的確定和申報第十條 申請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單位,應根據國家開發銀行貸款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規定,編制本單位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經上級主管部門或區、縣(市)政府(包括各開發區管委會,下同)初審後,報市政府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領導小組(以下稱“領導小組”)審定。第十壹條 申請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應符合下列條件:

(壹)符合本市老工業基地改造振興規劃;

(二)符合國家開發銀行的基本要求和本市使用的重點方向;

(三)完成由國家或省、市投資主管部門規定的審批程序;

(四)符合土地、規劃和環保等建設條件,申報項目的年度內能夠開工建設;

(五)自籌資金基本落實;

(六)具有壹定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還款能力;

(七)落實相應的擔保和抵押措施;

(八)其它應具備的條件。第十二條 經市領導小組批準使用貸款投資的項目,市領導小組責成有關部門與開發銀行***同對申報項目的可行性進行論證和評估。項目申報單位須向有關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壹)項目單位使用貸款投資的申請書,內容包括:項目名稱、需要貸款投資的數額、配套資金落實情況、貸款投資股權回購計劃及資金來源;

(二)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研究報告;

(三)項目單位最近3年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財務審計報告和財務報表;

(四)項目單位的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批準部門印章);

(五)其它應提供的材料。第十三條 項目單位申請使用貸款時,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和項目區、縣(市)政府,應向市財政部門、恒信資產公司出具由主管部門法人代表或區、縣(市)長和財政局長本人簽署的對投資風險給予補償和回購貸款平臺投資股權的承諾函。

對無上級主管部門和非本市政府投資的企業,申請使用貸款的項目單位應向恒信資產公司提供與貸款投資額度相應的財產抵押、相關權利質押或經恒信資產公司認可的由第三者出具的不可撤消擔保函。

項目單位貸款的擔保或財產抵押手續,應按照有關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第十四條 恒信資產公司負責將通過評審的項目報國家開發銀行批準和辦理貸款手續。第三章 貸款的借入第十五條 本市利用國家開發銀行軟貸款項目,由恒信資產公司作為借款人,具體負責項目貸款的借入,並組織項目單位按照貸款協議償還到期債務。除市政府另有規定外,貸款由最終債務人(即項目單位)負責籌集資金進行償還。第十六條 恒信資產公司與國家開發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後,與項目單位簽訂貸款投資協議,分別由項目單位的主管部門、擔保單位副署或市財政部門和有關區、縣(市)財政部門副署(貸款投資協議的具體內容,由有關部門和單位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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