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借款人和申請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身份證件;
2.借款人和申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3、申請人或* * *與申請人有能力償還貸款本息;
4.借款人與* * *同壹申請人為購買自住住房並有相關證明文件的產權人,按規定比例支付購房首付款;
5.借款人或* * *與申請人共同按規定足額連續繳納住房公積金;
6.借款人與* * *同壹申請人6個月內無現金提取公積金記錄(不含委托貸款還款);
7.借款人和申請人同意提供中心認可的貸款擔保方式;
8.借款人和申請人沒有未清償債務;
9.借款人所購房地產的開發企業已與中心簽訂擔保協議;
10.借款人和申請人符合國家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應提供貸款要素:
1.申請人和* * *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各3份,復印件3份(A4紙雙面復印,下同)。
2.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兩份。主頁、借款人頁面和* * *同壹申請人頁面(包括配偶)
3.結婚證原件2份(單身需提供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出具的1份婚姻信息證明原件和1份婚姻信息證明,有效期1個月)。
4.住房公積金聯合卡。
5.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2份(無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的,需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原件3份)。
6.1份商品房銷售(預售)許可證。
7.1份新樓門牌號審批表。
8.房屋預告登記證明原件及復印件2份(無房屋預告登記證明的,需提供《商品房預售及抵押預告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開發公司提供的授權委托書原件1份)。
9.不動產買賣統壹發票原件及復印件1份。
10.遼寧省自然人商品房地產交易納稅申報表原件及復印件1份。
11、1維修基金和契稅發票原件及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394條
為保證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財產抵押給債權人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按照當事人的約定實現抵押的,債權人有權就該財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抵押人,債權人為抵押權人,提供擔保的財產為抵押財產。
第三百九十五條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財產可以抵押:
(壹)建築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二)建設用地使用權;
(三)海域使用權;
(4)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和產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築物、船舶和航空器;
(六)交通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規未禁止的其他財產。
抵押人可以將前款所列財產壹並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