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團貸款又稱為辛迪加貸款,以***同出資、***同承擔風險為特征的銀行聯合信貸經營形式,在國家投資信用中得到廣泛的應用。銀團貸款的當事人為借款人和參加銀團的各家銀行,後者又可以分為牽頭行,代理行和參與行。銀團貸款不僅分散了貸款風險而且又為企業籌集巨額資金開辟了渠道,現在已經成為國際上中長期貸款的主要形式之壹。?
銀團貸款具有貸款金額巨大、參與銀行和金融機構眾多、貸款期限長壹般都屬於中長期貸款,期限為5到10年以及貸款風險由參與銀團的各個銀行***同分擔,只是各自只擔各自貸款中的風險的特點。除此之外,銀團貸款還有以下特點:
1、獨立責任原則
各家銀行根據同壹貸款合同發放和回收貸款,但銀行各自獨立對借款人發生關系,銀行之間沒有連帶法律責任關系。該原則主要有三層意思:
1) 各個貸款人各自承擔對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壹個貸款人沒有按照合同發放貸款並不影響其他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貸款的義務。任何壹個貸款人不承擔其他貸款人的義務。
2) 貸款合同下,每個貸款人的權利是個別的和獨立的。借款人對壹個貸款發生的債務是各自和獨立的。
3) 除非在貸款合同中明確規定,任何壹個貸款人可以根據貸款合同,獨立行使權利。
2、民主決策原則
銀團成員之間容易產生利益沖突。為便於銀團有效運作,銀團管理涉及的事項,需要采取民主集中原則。因此,貸款協議通常規定壹些事項需要銀團成員壹致通過,而另壹些則需要多數貸款權銀行(壹些協議示範文本定義為?承擔放貸總額66 % 2/3以上份額的成員?)通過。在需要多數貸款權銀行通過的情形下,形成了多數貸款權銀行對少數貸款權銀行的權利限制(即?多數壓迫少數?);在需要全體銀行通過的情形下,形成了構成銀團每壹成員對其它成員權利的限制(即?壹票否決?)。
需要全體貸款人壹致同意才能修改或終止的條款,通常包括貸款承擔的幣種、數額、到期利率、償還日期或到期日改變等。可多數表決通過的事項壹般包括:宣布違約事件、提前收回貸款、終止貸款的提取、對某些條款的修改或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