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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違約事件?

違約事件是指發生違約時,銀行有權宣布立即償還貸款,並根據貸款協議終止繼續貸款的承諾。

違約事件的分類

壹般來說,違約事件分為兩類:壹類是實際違約事件,即合同本身的不履行,如借款人到期未償還貸款本息;二是預期違約事件,也稱違約威脅事件,即借款人不履行合同義務只是時間問題,在未來壹定時期內肯定會違約,如借款人喪失償債能力。

1.實際違約事件

實際違約是指在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到來時或在允許延遲履行的合理期限內,當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據此,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的實際違約事件是指借款人與借款人約定的違約事件,合同履行期到來時,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義務。與其他排他性國際商業銀行貸款協議壹樣,國際銀團貸款中常見的實際違約事件如下。

(1)不還款

按時償還貸款本息是借款人最基本的義務,也是貸款銀團最關心的核心問題。不還款無疑構成了最嚴重的實際違約事件,因為違約事件條款中的其他條款無非是防止某些事件導致借款人未來不還款。

(2)違反陳述和保證。

借款人對相關事實所作的聲明及對聲明真實性的保證構成國際銀團貸款協議訂立、生效和履行的法律依據。如果借款人的陳述和保證摻雜虛假事實,勢必增加貸款銀團收回本息的風險,因此協議壹般規定借款人違反陳述和保證構成重要違約。但是,要求借款人的聲明和保證在任何時候都保持絕對真實,這太苛刻了,貸款銀團應該適當妥協,爭取壹個“雙贏”的安排。借款人所作的陳述和保證的不實,應當是“情節嚴重”或者“重大”才構成實際違約,由借款人與借款人協商最終確定較為合理。此外,貸款辛迪加從有利於業務拓展、減少“訴訟”的角度出發,有時也願意對某些補救情況給予借款人適當的寬限期;不可補救的事件沒有寬限期。

(三)違反協議

約定事項是對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期間未發生事件的承諾。借款人違反約定事項將對貸款銀團的權益產生負面影響,構成實際違約事件。壹般對違反約定事項的情況區別對待:對於貸款銀團認為最關鍵的、不可挽回的約定事項,任何違反都屬於自動違約的範疇,貸款銀團立即有權宣布其構成實際違約並采取相應措施;對於不屬於上述情況的違約行為,貸款銀團會通知借款人,有時會給他適當的寬限期,然後借款人沒有采取任何糾正措施,就構成違約。寬限期從10到60天不等,大部分是30天。當然,違約寬限期僅限於可補救的事件。

(4)借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交年度報告。

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的相關條款壹般規定,借款人應向貸款銀團或其代理行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和報表,以便貸款銀團掌握借款人的財務和信用狀況。如果借款人未能按期向貸款銀團或其代理行提交年度財務報告和報表,可能是有關人員忘記提交,也可能是借款人因財務狀況不佳而不願披露真相,那麽貸款銀團有權查明真實原因並采取對策。

2.預期違約事件

預期違約不是指借款人違反協議約定的義務,而是指某壹事件的發生,使借款人違反國際銀團貸款協議成為必然,違約只是時間問題。它包括明示違約和默示違約。

(1)交叉違約條款

交叉違約也被翻譯為串聯違約,是最重要的預期違約事件。該條款的基本內容是:借款人雖未違反本借款協議,但其他債權人因其他債務而停止借款並主張本息的,也可視為違反本借款協議。交叉違約是壹種威脅性違約,因為借款人在本貸款以外的合同上違約,壹般是由於其財務狀況不佳,無力償還本息,這表明借款人將繼續違約。如果這個貸款協議的債權人(貸款辛迪加)坐視其他債權人清理借款人的財產,那麽這個貸款協議的執行就得不到保證。因此,貸款銀團要求在貸款協議中制定交叉違約條款,以達到對同類債權人壹視同仁的目的,確保貸款銀團的還款狀況不會受到損害。

(二)破產、清算和解散條款

國際銀團貸款協議通常將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擔保人破產以及因清算和解散而喪失償付能力視為重要的預期違約事件。此類條款壹般表述為: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擔保人自願或非自願進行資不抵債的清算或解散,或被宣告破產或資不抵債,或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擔保人的企業和財產被指定人接管,或借款人及其子公司或擔保人書面承認無力償還到期債務或為債權人利益作出安排或建議。此外,如果借款人的其他債權人對其提起訴訟,並獲得判決或執行令,查封借款人的資產,也構成借款人喪失清償能力。由於各國破產法和債權人執行財產的相關法律程序不同,國際銀團貸款協議壹般規定,在任何國家,只要出現借款人破產、清算、解散等類似後果,即構成預期違約。

(3)征用條款

主權國家有權對其境內的外國資產進行征用或國有化,這是國家經濟主權的體現,符合國際法的基本原則。當國際辛迪加貸款給外國公司時,主要的政治風險是外國借款公司被東道國征用,國有化,其全部或大部分資產被國有化。這是因為外國公司被東道國征用後,補償問題壹直存在爭議:發達國家主張東道國應做出“及時、充分、有效”的補償,而發展中國家則主張根據東道國國內法的規定,只給予“適當、合理”的補償。“及時、充分和有效”的賠償是傳統的賠償標準,“適當和合理”的賠償是國際法發展的新標準。好在後者呈現出取代前者的大趨勢。為了規避征收風險,貸款辛迪加往往要求在征收條款規定的事件發生時有權立即宣布借款人構成預期違約,以便及時采取可能的補救措施。

(4)權益變動條款

股權變動條款是指借款人股權或控制權發生變化時,貸款銀團可以主張構成預期違約。貸款辛迪加有時決定發行國際辛迪加貸款,因為借款人有信心和可靠的大股東。當借款人陷入財務困境時,他們可能會從大公司或國家政府等控股股東那裏獲得必要的資金。從這個角度來看,這種控股關系在貸款期間繼續存在是必要的,否則,借款人構成違約,貸款銀團可以采取加速貸款到期的救濟措施。但借款人是獨立法人,股東作為另壹民事主體,沒有義務受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所有權變更條款的約束。因此,貸款財團最好要求控股股東作為借款人的擔保人,甚至要求母公司或政府作為主要債權人承擔義務,尤其是在貸款財團擔心借款人可能在勘探開發東道國自然資源的項目中被國有化的情況下。

(五)借款人停業及資產處置情況。

企業借款人關閉或部分關閉,處置其全部或部分資產也視為預期違約事件,對資產處置的限制也是約定事項之壹。限制借款人處置資產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借款人能夠維持正常的經營活動,防止公司經營範圍發生變化,以維護貸款安全。在國際銀團項目貸款中,貸款辛迪加禁止借款人處置構成貸款基礎的資產。

㈥國際貨幣基金組織成員的條件

主權借款國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之間關系的健康發展是借款國以合理審慎的方式處理金融事務的標誌。連續成員資格是歐洲貨幣市場貸款辛迪加的重要保證。換句話說,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有權使用該基金組織的直接金融援助措施來擺脫短期債務危機或暫時困難。因此,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規定,當借款人終止其在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成員資格,或不能使用該基金的來源時,將對貸款銀團構成預期違約。貸款銀團可以采取的補充保護措施是要求借款人保留基金的備用安排,因為備用安排給予基金成員定期向IMF購買外幣的權利,而外幣不足是主權貸款中常見的違約之壹。

(七)重大不利變化。

如果借款人發生了財務或任何其他變化,貸款銀團如認為這種變化將對借款人的處境構成重大不利,可將這種變化視為違約並予以處理。這壹條款在國際銀團貸款協議中被稱為重大不利變更條款。什麽是“重大劣勢”?該條款是壹般的預期違約,具有模糊性和主觀性。實踐中,銀團為了援引該條款,試圖控制重大不利變化的判斷權,當然只有在銀團能夠提供合理證據的情況下,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8)非自願違約條款

違約事件中所列舉的事件,無論是什麽原因,無論借款人是否願意,也無論是法院命令還是法律法規造成的,都應視為違約事件,屬於國際銀團貸款中的非自願違約條款。它是壹個起安全網作用的補充條款,其目的是防止借款人因不可抗力主張違約事件免除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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