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變法是指在宋神宗時期,王安石發動的旨在改變北宋建國以來積貧積弱局面的壹場社會改革運動。
王安石變法期間推行的政策:
壹、在富國之法方面:
1.推行青苗法
在每年二月、五月青黃不接時,由官府給農民貸款、貸糧,每半年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分別隨夏秋兩稅歸還。
2.推行免役法
將原來按戶輪流服差役,改為由官府雇人承擔,不願服差役的民戶則按貧富等級交納壹定數量的錢,稱為免役錢。官僚地主也不例外。
3.推行方田均稅法
下令全國清丈土地,核實土地所有者,並將土地按土質的好壞為五等,作為征收田賦的依據。
二、在強兵之法方面:
1.推行保甲法
將鄉村民戶加以編制,十家為壹保,民戶家有兩丁以上抽壹丁為保丁,農閑時集中,接受軍事訓練。
2.推行裁並法
整頓廂軍及禁軍,規定士兵五十歲後必須退役。測試士兵,禁軍不合格者改為廂軍,廂軍不合格者改為民籍。
3.推行將兵法
廢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漸推廣的辦法,把各路的駐軍分為若幹單位,每單位置將與副將壹人,專門負責本單位軍隊的訓練,以提高軍隊素質。
三、在取士之法方面:
1.改革科舉制度
頒布貢舉法,廢除明經科,而進士科的考試則以經義和策論為主,增加法科。
2.整頓太學
實行分上、中、下三班不同程度進行教學的太學三舍法制度。
3.惟才用人
重視對中下級官員的提拔和任用,使許多低級官員和下層士大夫得到發揮才幹的機會。
擴展資料:
王安石變法的結果:
王安石變法的目的在於富國強兵,借以扭轉北宋積貧積弱的局勢。然而變法觸犯了保守派的利益,遭到保守派的反對。法令頒行不足壹年,圍繞變法,擁護與反對兩派就展開了激烈的論辯及鬥爭,史稱“新舊黨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