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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麽是挪用資金罪

壹、概念與挪用資金罪挪用資金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屬於營利或者違法行為的行為。(1)客體要件本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收益使用權,而客體是本單位的資金。所謂單位資金,是指單位擁有或者實際控制的以貨幣形式存在的全部財產。(二)客觀要件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償還,或者超過三個月未償還,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具體包括以下兩種行為:1,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這屬於輕微挪用。其構成特征是行為人利用主管本單位資金和處理本單位資金的職務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用途主要為自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但未用於不正當經濟活動,且挪用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賄賂、侵占、挪用違反公司法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挪用單位資金1萬元至3萬元以上屬於“數額較大”。2.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用於營利活動或者違法活動的。這種行為對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三個月後是否歸還沒有限制。只要數額較大並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就構成犯罪。所謂“營利活動”主要是指經商、投資、購買股票或債券等活動。所謂的“非法活動”。指利用挪用的資金進行走私、賭博等活動。這裏的“數額較大”是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違反公司法的受賄、貪汙、挪用公款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挪用單位資金5000元至20000元。只要行為人具有上述三種行為之壹,就可以構成本罪,但不壹定同時具有。上述挪用資金的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之便。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負有管理、調撥、使用、處理本單位資金責任的被埋人、廠長、會計人員、購銷人員等將資金挪作他用的行為。(三)主體要件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壹種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另壹種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以外的經理、部門和工廠負責人以及其他普通員工。上述董事、監事和員工不得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的股份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其他所有職工,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而只能是挪用公款罪的主體。(四)主觀要件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為之,即行為人明知自己的單位挪用、借用資金,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但仍故意為之。二。認定(1)本罪與非罪的界限。挪用單位資金的行為可以分為挪用單位資金的壹般違法違紀行為和挪用單位資金的犯罪行為。區分兩者的界限,我們認為主要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分析:壹是挪用資金的數額。這是衡量挪用單位資金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壹個重要方面。對於挪用單位資金罪,“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和“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且從事營利活動的”,“數額較大”是構成犯罪的必要要件。因此,在本案中,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成為區分挪用單位資金的壹般違法違紀行為與挪用單位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壹。雖然挪用單位資金罪對“非法活動”的數額沒有要求,但從相關司法解釋的精神來看,挪用數額較小且社會危害性不大的不視為犯罪,而僅視為壹般違法違紀行為。第二,挪用單位資金的時間。這是衡量挪用單位資金社會危害性的另壹個重要方面。對於本罪中“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情形,“數額較大且超過三個月未還”是挪用資金罪的必備要件。在這種情況下,是否超過三個月未歸還是區分挪用單位資金的壹般違法違紀行為與挪用資金罪的重要標準之壹。挪用資金罪雖然對時間長短沒有要求,但“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從事營利活動”和“從事非法活動”的情形,可以視為本法第13條規定的“情節明顯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第二,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這兩種犯罪有幾個明顯的區別:1,侵害的對象和時間不同。挪用資金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使用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所有權,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產,既包括貨幣資金和有價證券,也包括實物公司財產,如材料和設備。2.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屬於營利或者違法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數額較大。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者許可,將資金挪用於自己使用或者借給他人使用;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是侵占罪,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的財物。挪用單位資金進行違法活動不需要“數額較大”才能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占用單位財產數額較大才能構成職務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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