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包貸款是出口地銀行向出口商提供的短期資金融通。具體做法是:出口商與國外進口商簽訂買賣合同後,就要組織貨物出口。在此過程中,出口商可能出現資金周轉困難的情況。例如,出口商用自有資金購買貨物,存放在倉庫裏,資金積壓占用。在這種情況下,出口商用進口地銀行向其開發的信用證,或者其他保證文件,連同出口商品或半成品壹起,交付出口地銀行作為抵押,借入款項。出口地銀行在此情況下向進出口商提供的貸款就稱為打包貸款。
打包貸款的期限壹般很短,出口商借入打包貸款後,很快將貨物裝船運出,在取得各種單據並向進口商開發匯票後,出口商通常前往貸款銀行,請其提供出口抵押貸款,該銀行收下匯票和單據後,將以前的打包貸款改為出口押匯,這時的打包貸款即告結束。在打包貸款中,如果出口商不按規定履行職責,貸款銀行有權處理抵押品,以收回貸出款項。打包貸款的數額壹般為出口貨物總值的50%~70%。
"打包貸款"這是壹個會計科目
本科目核算借款單位在接到國外開來信用證後,因貨物裝運出口前需要短期資金而由銀行發放的貸款。
打包貸款的主要賬務處理
(壹)發放貸款時,借記本科目,貸記“單位存款”等科目;按規定計算應收利息時,借記“應收利息”科目,貸記“利息收入”科目;實際收取利息時,借記“單位存款”等科目,貸記“應收利息” 或“利息收入”科目。收回貸款時,借記“存放境外同業”等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期末,應對打包貸款進行全面檢查,並合理計提貸款損失準備。對於不能收回的打包貸款應查明原因。確實無法收回的,經批準作為呆賬損失的,應沖銷提取的貸款損失準備,借記“貸款損失準備”科目,貸記本科目。
貸款損失準備壹經確認,不得轉回。
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銀行打包貸款的余額。
二、重要屬性
1、幣種:人民幣、外幣。
2、金額:信用證下的打包貸款金額壹般不超過信用證總金額(按當日銀行買入價折算)的80%。
3、期限:貸款期限以信用證有效期為基礎,壹般為自放款之日起至信用證有效期後壹個月,最長不超過壹年。
4、利率:貸款利率按相應期限的本幣或外幣流動資金貸款利率執行,按實際貸款天數計息。
三、產品特點
1、擴大貿易機會。在企業自身資金緊缺而又無法爭取到預付貨款的支付條件時,幫助企業順利開展業務、把握貿易機會;
2、減少資金占壓。在生產、采購等備貨階段都不必占用企業的自有資金,緩解了企業的流動資金壓力。
四、適用對象
有出口業務經營權的企業才可以辦理打包貸款。在流動資金緊缺,國外進口商雖然不接受預付貨款的條件但同意開立信用證的情況下適宜選擇打包貸款業務。
五、申請條件
1、企業須有出口業務經營權;
2、貸款用途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規定;
3、企業具有良好的貿易履約能力,制單能力強,能按期、按質、按量完成生產(收購)和交貨計劃;
4、信譽良好,有按期償付貸款本息的能力;
5、能及時、準確地向銀行提供相關貿易背景資料和財務報告,主動配合銀行的調查、審查和檢查;
6、銀行要求的其他條件。
六、申請資料
1、經年檢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營業執照》復印件;
2、《打包放款申請書》;
3、企業近期財務報表;
4、不可撤銷信用證正本及全部信用證修改正本(如有);
5、出口銷售合同及與本貸款有關的國內購銷合同正本;
6、出口商品配額或許可證等有關批文;
7、國家限制出口的商品,應提交國家有權部門同意出口的證明文件;
8、擔保方面的資料;
9、銀行要求的其他資料。
七、申辦程序
1、出口商在收到信用證後,向銀行提出打包貸款申請。並提供信用證正本及內外貿合同、貿易情況介紹等有關資料,如屬代理應提供有關代理協議;
2、銀行對信用證及其修改的真實性、條款等項內容進行審核;
3、審核通過後,與出口商簽署《打包貸款合同》,發放打包貸款。為確保專款專用,銀行有權審核客戶的用款情況;
4、出口商利用資金組織或生產出口貨物,按信用證要求及時發貨;
5、出口商出口貨物取得信用證項下有關單據後向放款銀行交單議付,收到出口貨款後,及時歸還銀行打包貸款。
八、收費標準
按實際貸款天數計息,貸款各項收費通過合同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