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購買房屋所有權;
2、繳納本市範圍內的住房租金;
3.償還本市範圍內擁有產權住房的貸款本息;
4、新建、翻建、大修本市範圍內已擁有所有權的房屋;
5.其他住房消費;
6.員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患有嚴重疾病。
第二,備註
1.租房每月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當月繳存金額的50%,每年可提取不超過12個月的月提取金額。
2.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提取前12個月內應繳存職工住房公積金總額的30%。
3、在本市範圍內購買產權住房或建造、翻建、大修產權住房,提取金額不超過申請時賬戶內存儲余額,且不超過購房總價。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時賬戶存儲余額的60%,且不得超過購房總價。
4.在本市範圍內償還擁有所有權住房的貸款本息,且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合計只有壹套住房的,每月可提取金額不得超過職工上月實際還款額。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共擁有兩套及以上住房的,每月提取金額不得超過申請當月應還金額的60%。
5、第三套住房不允許提取住房公積金。
3.取款金額為8種情況下的總存儲余額:
1,退休;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3.男年滿50周歲或女年滿45周歲,無業且住房公積金賬戶已封存滿2年;
4.出國或港澳臺定居;
5.戶籍遷出本市的;
6、戶籍不在本市且已辦理基本養老保險或基本醫療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8.員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擴展數據:
首先,第壹次提取
1,患者有效身份證;
2、存款人的戶口本,已婚的還需提供結婚證;
3.所有家庭成員的收入證明原件;
4、疾病診斷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社保特定門診回復原件及復印件各壹份(患者無需提供醫保);
6、住院相關治療費用憑證、住院費用清單等;
7、《職工因家庭突發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嚴重困難提取住房公積金申報表》單位公章;
8.存款人與當事人為不同戶口的直系親屬時,應提供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證明。
二、《住房公積金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第壹條為進壹步落實《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和《北京市實施若幹規定》及《北京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加強中心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範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結合中心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管理部對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個人銀行結算賬戶提取住房公積金,是指管理中心及其下屬管理部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時,將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提取金額直接轉入職工個人結算賬戶的提取方式。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個人結算賬戶包括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和與管理中心簽訂協議後可用於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各類銀行卡或存折。
第五條住房公積金原則上從個人結算賬戶提取,壹般由所在單位辦理。特殊情況下,單位申請將支取金額轉入單位結算賬戶的,須經職工本人同意。
第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首次使用個人結算賬戶提取的,提取申請人應當提前開立個人結算賬戶,並將個人結算賬戶信息提供給所在單位經辦人。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見附表1),經申請人本人簽字確認後,連同提取所需材料壹並提交管理部。
第七條已通過個人結算賬戶提取方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再次提取住房公積金時,在不變更個人結算賬戶的情況下,無需向單位經辦人提供個人結算賬戶信息。單位經辦人填寫《住房公積金支取清單》,相關個人結算賬戶欄目可以不填。
第八條管理部對提取申請進行審核,對符合提取條件的,將提取材料和住房公積金提取清冊錄入住房公積金信息系統,確認個人結算賬戶。管理中心會計部匯總上壹工作日住房公積金提取數據,委托銀行將提取款項轉入個人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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