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業管理條例》對此有相應的規定:
第十六條征信機構對個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為不良行為或者事件終止之日起5年;超過5年的,應當刪除。
在不良信息保留期內,信息主體可以對不良信息進行說明,征信機構應當予以記錄。信息主體可以向征信機構查詢自己的信息。個人信息主體有權每年兩次免費獲取我的信用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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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業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
第四十八條征信機構、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運營機構進行現場檢查時,可以向金融信用信息數據庫機構提供或者查詢信息,檢查其是否符合本條例的有關規定。
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就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文件和資料,封存可能被篡改的文件和資料。
第四十九條?進行現場檢查或者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檢查、調查通知書。被檢查和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隱瞞、拒絕和阻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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