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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019法考主觀題案例論述題(10.7)

案情:高某(男)與錢某(女)在網上相識,後發展為網戀關系,其間,錢某知曉了高某壹些隱情,並以開店缺錢為由,騙取了高某20萬元現金。

見面後,高某對錢某相貌大失所望,相處不久更感到她性格古怪,便決定斷絕關系。但錢某百般糾纏,最後竟以公開隱情相要挾,要求高某給予500萬元補償費。高某假意籌錢,實際打算除掉錢某。

隨後,高某找到密友夏某和認識錢某的宗某,***謀將錢某誘騙至湖邊小屋,先將其掐昏,然後扔入湖中溺死。事後,高某給夏某、宗某各20萬元作為酬勞。

按照事前分工,宗某發微信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但宗某得知錢某到達後害怕出事後被抓,給高某打電話說:?我不想繼續參與了。壹日網戀十日恩,妳也別殺她了。?高某大怒說:?妳太不義氣啦,算了,別管我了!?宗某又隨即打錢某電話,打算讓其離開小屋,但錢某手機關機未通。

高某、夏某到達小屋後,高某尋機抱住錢某,夏某掐錢某脖子。待錢某不能掙紮後,二人均誤以為錢某已昏迷(實際上已經死亡),便準備給錢某身上綁上石塊將其扔入湖中溺死。此時,夏某也突然反悔,對高某說:?算了吧,教訓她壹下就行了。?高某說:?好吧,沒妳事了,妳走吧!?夏某離開後,高某在錢某身上綁石塊時,發現錢某已死亡。為了湮滅證據,高某將錢某屍體扔入湖中。

高某回到小屋時,發現了錢某的LV手提包(價值5萬元),包內有5000元現金、身份證和壹張儲蓄卡,高某將現金據為己有。

三天後,高某將LV提包送給前女友尹某,尹某發現提包不是新的,也沒有包裝,問:?是偷來的還是騙來的?,高某說:?不要問包從哪裏來。我這裏還有壹張儲蓄卡和身份證,身份證上的人很像妳,妳拿著卡和身份證到銀行櫃臺取錢後,錢全部歸妳。?尹某雖然不知道全部真相,但能猜到包與卡都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但由於愛財還是收下了手提包,並冒充錢某從銀行櫃臺取出了該儲蓄卡中的2萬元。(2015/四/二)

問題:

請根據《刑法》相關規定與刑法原理分析高某、夏某、宗某和尹某的刑事責任(要求註重說明理由,並可以同時答出不同觀點和理由)。

參考答案

考點***同犯罪;犯罪中止;故意殺人罪;盜竊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信用卡詐騙罪

答案

(壹)高某的刑事責任

1.高某對錢某成立故意殺人罪。是成立故意殺人既遂還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關鍵在於如何處理構成要件的提前實現。

答案壹:雖然構成要件結果提前發生,但掐脖子本身有致人死亡的緊迫危險,能夠認定掐脖子時就已經實施殺人行為,故意存在於著手實行時即可,故高某應對錢某的死亡承擔故意殺人既遂的刑事責任。

答案二:高某、夏某掐錢某的脖子時只是想致錢某昏迷,沒有認識到掐脖子的行為會導致錢某死亡,亦即缺乏既遂的故意,因而不能對故意殺人既遂負責,只能認定高某的行為是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

2.關於拿走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的行為性質,關鍵在於如何認定死者的占有。

答案壹: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侵占罪,理由是死者並不占有自己生前的財物,故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屬於遺忘物。

答案二:高某對錢某的手提包和5000元現金成立盜竊罪,理由是死者繼續占有生前的財物,高某的行為屬於將他人占有財產轉移給自己占有的盜竊行為,成立盜竊罪。

3.將錢某的儲蓄卡與身份證交給尹某取款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壹:構成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因為高某不是盜竊信用卡,而是侵占信用卡,利用拾得的他人信用卡取款的,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高某唆使尹某冒用,故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教唆犯。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因為高某是盜竊信用卡,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不管是自己直接使用還是讓第三者使用,均應認定為盜竊罪。

(二)夏某的刑事責任

1.夏某參與殺人***謀,掐錢某的脖子,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或:夏某成立故意殺人未遂與過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競合,理由與高某相同)

2.由於發生了錢某死亡結果,夏某的行為是錢某死亡的原因,夏某不可能成立犯罪中止。

(三)宗某的刑事責任

宗某參與***謀,並將錢某誘騙到湖邊小屋,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宗某雖然後來沒有實行行為,但其前行為與錢某死亡之間具有因果性,沒有脫離***犯關系;宗某雖然給錢某打過電話,但該中止行為未能有效防止結果發生,不能成立犯罪中止。

(四)尹某的刑事責任

1.尹某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因為從客觀上說,該包屬於高某犯罪所得,而且尹某的行為屬於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的行為;尹某認識到可能是高某犯罪所得,因而具備明知的條件。

1.尹某冒充錢某取出2萬元的行為性質。

答案壹:構成信用卡詐騙罪。因為尹某屬於冒用他人信用卡,完全符合信用卡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答案二:構成盜竊罪。尹某雖然沒有盜竊儲蓄卡,但認識到儲蓄卡可能是高某盜竊所得,並且實施使用行為,屬於承繼的***犯,故應以盜竊罪論處。

思路點撥本題中的難點包括***同犯罪的犯罪中止、犯罪既遂與犯罪中止的區別、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侵占罪與盜竊罪的區別、牽連犯、事後不可罰的行為等。

1.***同犯罪要成立犯罪中止,不僅要求放棄犯罪行為,而且要求脫離***犯關系,有效阻止結果的發生。因此,***同犯罪人單純脫離犯罪團夥的行為不足以使其行為成立犯罪中止,其必須有效阻止其他***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

2.在因果關系認識錯誤的問題上,有具體符合說和法定符合說。按照具體符合說,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行為人沒有殺人故意時掐別人脖子,結果致人死亡,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而非故意殺人罪,行為人出於殺人故意殺害?死屍?的行為屬於對象不能犯未遂,應另行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未遂。按照法定符合說,行為人出於殺人故意實施殺人行為,被害人最終死亡,行為人的行為作為壹個整體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因果關系認識錯誤不影響對行為的定性。

3.對於死者的財物是否有主,學界存在爭議。與之相關,存在侵占罪與盜竊罪之爭。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仍為有主物,即屬於其繼承人,則非法占有其財物的行為構成盜竊罪。如果認為死者的財物為遺失遺忘物,則非法占有財物的行為構成侵占罪。

4.根據法律規定,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盜竊罪而非信用卡詐騙罪。侵占信用卡並使用的,構成信用卡詐騙罪.這個考點與將死者財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如何定性結合在壹起,同樣形成了兩種觀點。

5.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作為壹個常見考點,主要考查事後不可罰行為理論,即掩飾、隱瞞自己犯罪所得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本案中尹某掩飾、隱瞞的對象是高某的犯罪所得,因此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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