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五十四條規定,信用卡詐騙涉嫌下列情形之壹的,應予立案追訴: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或者使用無效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進行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的;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年10月修訂,2018年2月起施行)的規定,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作廢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信用卡詐騙活動1。數額較大: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2.數額巨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3.數額特別巨大:50多萬元。2.惡意透支。本條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未歸還的行為。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公安機關刑事立案時尚未歸還的實際透支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以及發卡銀行收取的其他費用。歸還或支付的金額應視為實際透支本金的歸還。惡意透支數額較大的,在提起公訴前全額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不提起公訴;在壹審判決前全部返還或者有其他輕微情節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因信用卡詐騙受過兩次以上處罰的除外。從《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年6月修訂,2018年2月起施行)的規定來看,數額為1,比較大: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
法律客觀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實施信用卡詐騙,有下列情形之壹,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4)惡意透支。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