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信用卡詐騙罪的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構成信用卡詐騙罪:
(1)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惡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
第二,關於信用卡詐騙罪數額的規定
1,認定涉案金額的標準
“數額較大”: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50萬元以上。
2、惡意透支,數額超過“規定限額”標準。
“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
“數額特別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壹百九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實施信用卡詐騙,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無效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4)惡意透支。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期限透支,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拒不歸還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18修訂)。
第八條惡意透支,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5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五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第五條使用偽造的信用卡、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的信用卡、失效的信用卡或者他人的信用卡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
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壹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下列情形:
(壹)拾得他人信用卡並使用;
(二)騙取他人信用卡並使用的;
(三)竊取、收買、騙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並通過互聯網、通信終端等使用的。;
(四)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