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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欠兩萬多不還會坐牢嗎

信用卡欠兩萬多不還會坐牢。

信用卡又叫貸記卡,是由商業銀行或信用卡公司對信用合格的消費者發行的信用證明。其形式是壹張正面印有發卡銀行名稱、有效期、號碼、持卡人姓名等內容,背面有磁條、簽名條的卡片。持有信用卡的消費者可以到特約商業服務部門購物或消費,再由銀行同商戶和持卡人進行結算,持卡人可以在規定額度內透支。

信用卡分為貸記卡和準貸記卡,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擁有壹定的信用額度、可在信用額度內先消費後還款的信用卡,準貸記卡是指持卡人按要求交存壹定金額的備用金,當備用金賬戶余額不足支付時,可在規定的信用額度內透支的準貸記卡。所說的信用卡,壹般單指貸記卡。

主要基於以下考慮:

1、實施分步走、漸進式改革,有利於發卡機構在過渡期內進壹步積累定價數據和經驗,引導其完善信用卡利率定價機制;

2、各發卡機構信用卡風控能力和定價能力參差不齊,進行利率上限和下限指導,有利於避免個別發卡機構盲目降價打價格戰,導致不公平競爭和高風險客戶過度舉債,從而增加信用風險,引發市場局部混亂;

3、在信息披露機制有待加強的情況下,設置透支利率上限有利於防止個別發卡機構不合理收取過高利息,保障持卡人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銀行卡民事糾紛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發卡行在與持卡人訂立銀行卡合同時,對收取利息、復利、費用、違約金等格式條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說明義務,致使持卡人沒有註意或者理解該條款,持卡人主張該條款不成為合同的內容、對其不具有約束力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發卡行請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約定給付透支利息、復利、違約金等,或者給付分期付款手續費、利息、違約金等,持卡人以發卡行主張的總額過高為由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國家有關金融監管規定、未還款的數額及期限、當事人過錯程度、發卡行的實際損失等因素,根據公平原則和誠信原則予以衡量,並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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