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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擔保人承擔持卡人惡意詐騙的刑事責任嗎?

正常情況下,擔保人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x0d\根據法律規定,如果信用卡持卡人欠款金額達壹萬元,且經發卡銀行多次催討仍不歸還的,屬於惡意透支,構成信用卡詐騙罪,持卡人應承擔刑事責任。\x0d\但是,作為信用卡的擔保人,正常情況下是承擔的民事擔保責任,在持卡人發生信用卡欠款不還時,由擔保人根據擔保合同的約定,對發卡銀行承擔擔保責任,如果提供的是連帶的擔保責任的,則發卡行可以要求擔保人先行負責償還持卡人的欠款,之後由擔保人向持卡人進行追償。\x0d\但是,如果擔保人明知持卡人是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仍予以擔保的,或雙方合謀進行惡意透支的,擔保人與持卡人就構成***同犯罪,擔保人也應承擔信用卡詐騙罪的刑事責任。\x0d\《刑法》\x0d\第壹百九十六條 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壹,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x0d\(壹)使用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x0d\(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x0d\(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x0d\(四)惡意透支的。\x0d\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為。\x0d\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x0d\《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x0d\第六條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後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惡意透支”。\x0d\\x0d\有以下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以非法占有為目的”:\x0d\\x0d\(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x0d\\x0d\(二)肆意揮霍透支的資金,無法歸還的;\x0d\\x0d\(三)透支後逃匿、改變聯系方式,逃避銀行催收的;\x0d\\x0d\(四)抽逃、轉移資金,隱匿財產,逃避還款的;\x0d\\x0d\(五)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違法犯罪活動的;\x0d\\x0d\(六)其他非法占有資金,拒不歸還的行為。\x0d\\x0d\惡意透支,數額在1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在1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巨大”;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x0d\\x0d\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在第壹款規定的條件下持卡人拒不歸還的數額或者尚未歸還的數額。不包括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x0d\\x0d\惡意透支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在公安機關立案後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惡意透支數額較大,在公安機關立案前已償還全部透支款息,情節顯著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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