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具備本條要件,銀行會考慮報警。
經發卡銀行兩次有效催收後超過三個月仍不歸還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未歸還的實際透支的本金數額,不包括利息、復利、滯納金、手續費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第二,具備該第二條情形的,銀行必然要報警。
1,虛假承諾還款。銀行也不願報警,會多次催收,欠款人往往搪塞說還款,結果屢屢不能兌現承諾。
2,改變聯系方式:手機號銷號或者拒不接聽電話的。
3,明確表示不還款的。
第三, 銀行報警成功需要提供如下證據。
1,基礎證據:銀行催要記錄、銀行信用卡交易流水、信用卡賬單查詢.
2,非法占有為目的證據。根據《關於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情形構成非法占有為目的:
(壹)明知沒有還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無法歸還的;證據包括:從業或無業證明、工資收入、信用記錄是否多張信用卡“拆東墻補西墻”。
(二) 使用虛假資信證明申領信用卡後透支,無法歸還的;證據為信用卡申請文件、虛假從業、工資收入證明等。
(三)透支後通過逃匿、改變聯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銀行催收的;證據手機通話錄音。
(四)使用透支的資金進行犯罪活動的;證據為銀行流水。
其中,發卡行應按規發放信用卡,根據上述《決定》規定,“發卡銀行違規以信用卡透支形式變相發放貸款,持卡人未按規定歸還的,不適用刑法第壹百九十六條‘惡意透支’的規定。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論處。”
持卡人方面,應合理消費、理智辦卡,禁止惡意透支,如出現問題及時跟銀行官方客服或營業廳人員溝通。
此外,催收人員要合理催收、合法催收、有效催收,確保催收能使持卡人或其成年親人家屬接收,禁止暴力違法催收,更不要與沒有資質的第三方催收機構合作。如催收遇阻,發卡行應整理保留持卡人個人信息、欠款賬單、催收記錄等證據,為後續報警或訴訟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