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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銀行起訴,信用卡詐騙本金3萬。法院處罰的依據是什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條、第五十二條和第五十三條。

1.罰金是指法院判處罪犯向國家繳納壹定數額的金錢的刑罰方法。罰金是壹種財產懲罰。是我國刑法中的附加刑。

二、我國刑法沒有規定罰金數額,只是原則性規定。罰金刑的執行有三種情形:罰金在判決規定的期限內壹次或者分期繳納。期滿不繳納的,強制繳納。拿著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吧 _ _ _ _ _ _ _ _如遇不可抗拒的災害,支付確有困難的,可酌情減免。

三。罰金和沒收財產壹樣,是人民法院對犯罪分子采取的強制財產刑措施。罰金的繳納是在法院判決生效之後,涉及到刑罰的執行。

4.《刑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判處罰金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情節決定罰金的數額。”根據該條規定,罰金數額應當與犯罪情節相當。也就是說,犯罪情節嚴重的,罰金數額應該更多;犯罪情節輕微的,罰金數額應當較少,這是罪刑均衡原則在罰金刑裁量中的具體體現。

5.《關於適用財產刑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違法所得數額、造成損失的大小、犯罪分子支付罰金的能力等犯罪情節判處罰金。”可見,在司法實踐中,應當從有利於判決執行的角度出發,在判處罰金時考慮犯罪分子繳納罰金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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