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為了賺快錢,26歲的李冒用他人身份證辦理了壹張信用卡。2013年5月,被告人李在北京市豐臺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申領銀行信用卡。2013年5月24日,被告人李某在北京市豐臺區某銀行使用段某二代居民身份證冒名辦理信用卡被發現,並於當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豐臺分局馬家堡派出所查獲。
據李稱,他在網上找兼職時,看到有人發布信息幫別人辦理信用卡並支付壹定報酬。李通過電話聯系到發布信息的人,用該人提供的身份證辦理了信用卡。沒想到,他觸犯了刑法。李第二次去銀行時,引起了銀行工作人員的懷疑,銀行工作人員立即報了警。
李華陽律師: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
(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
(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
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在信用卡發行和使用過程中,違反國家信用卡管理法律法規,妨礙國家信用卡管理活動,破壞信用卡管理秩序的行為。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冒用他人身份證申領信用卡。根據上述規定,李的行為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