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依法保護客戶合法權益和有關信息安全。未經客戶授權,有關資料不得用於本公司信用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四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建立健全信用卡業務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嚴格實施授權管理,有效識別、評估、監測和控制業務風險。
第五條商業銀行經營信用卡業務,應當向持卡人充分披露有關信息,披露業務風險,建立健全相應的投訴處理機制。
第六條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商業銀行信用卡業務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是指記錄持卡人賬戶有關信息,具有銀行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並為持卡人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各種媒介。
第八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卡業務,是指商業銀行利用具有信用額度和透支功能的銀行卡提供的銀行服務,主要包括發卡業務和托收業務。
第九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業務,是指發卡行根據客戶評價結果,與符合條件的客戶簽訂發行信用卡合同並提供相關銀行服務的相關銀行服務。 發卡業務包括營銷推廣、審批授信、制卡發行、交易授權、交易處理、交易監控、資金結算、賬戶處理、糾紛處理、增值服務、催收債務等。
第十條本辦法所稱發卡行,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開辦信用卡發卡業務,並承擔發卡業務風險管理責任的商業銀行。
第十壹條本辦法所稱發卡服務機構,是指與發卡銀行簽訂合同協助其提供信用卡業務服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