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貸款未歸還,二是信用卡惡意透支。
存在下列情形之壹的,記入銀行不良記錄:
1、客戶在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或在銀行及同業賬戶(包括住房貸款、汽車消費貸款、個人消費貸款、信用卡等)目前狀態逾期,或最近12個月內出現過壹次逾期90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誌為“4”)。
2、通過其他征信渠道獲悉客戶存在下列情況之壹:
(1)因違規用卡等行為被列入銀行、同業、或征信機構不良客戶信息庫。
(2)存在作為被告的重大訴訟或仲裁及其他法律糾紛。
(3)有惡意騙取銀行資金行為。
(4)正在服刑期間或最近7年內曾有過刑事犯罪記錄。
3、經發卡行認定的其他不良信用行為。
4、客戶在銀行征信系統最近12個月內曾經出現過逾期60天以上不良記錄(即逾期狀態標誌為“3”)。
征信的作用
征信在促進信用經濟發展和社會信用體系建設中發揮著重要的基礎作用。
壹是防範信用風險。征信降低了交易中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避免因信息不對稱而帶來的交易風險,從而起到風險判斷和揭示的作用。
二是擴大信用交易。征信解決了制約信用交易的瓶頸問題,促成信用交易的達成,促進金融信用產品和商業信用產品的創新,有效擴大信用交易的範圍和方式,帶動信用經濟規模的擴張。
三是提高經濟運行效率。通過專業化的信用信息服務,降低了交易中的信息收集成本,縮短了交易時間,拓寬了交易空間,提高了經濟主體的運行效率,促進經濟社會發展。
四是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征信業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發展征信業有助於遏制不良信用行為的發生,使守信者利益得到更大的保障,有利於維護良好的經濟和社會秩序,促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不斷發展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