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責任包括:違憲責任、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四個層次。違憲責任是最高層次、民事責任是最低層次。
壹個人的行為可能同時侵害四種責任,由於我國沒有憲法法院,因此壹般不存在追究違憲責任,因此,實際上最高追究的是刑事責任,如果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競合,當然排除行政責任。如果刑事責任與民事責任並存,當然要並行處理,比如在刑事公訴的時候受害人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責任,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比如北京的盜竊罪的犯罪數額是壹千元,壹個人偷了九百九十九元不構成犯罪,只構成行政責任,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治安拘留、罰款等處罰。同時,如果他揮霍了這筆錢,失主當然可以同時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損失。
如果他不幸多偷了壹元錢,他的行為就構成了犯罪,由刑法來歸置,這時他的行為既違反了行政類法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違反了刑法,當然只適用刑法處理。對他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刑事處罰。失主當然可以要求他承擔民事責任。
法治國家只有刑法才能處罰犯罪,因此,才有罪刑法定這個刑法的三大核心原則之壹的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