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各項所得的計算,以人民幣為單位。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按照國家外匯管理機關規定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繳納稅款。
《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決定》(中華人民***和國國務院令第519號):
第四十三條 依照稅法第十條的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壹月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的,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