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壞人民構成違法行為,但不構成犯罪,由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 禁止下列損害人民幣的行為:
(壹) 故意毀損人民幣;
(二) 制作、仿制、買賣人民幣圖樣;
(三) 未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宣傳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人民幣圖樣;
(四) 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其他損害人民幣的行為。前款人民幣圖樣包括放大、縮小和同樣大小的人民幣圖樣。
第四十二條 故意毀損人民幣的,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壹款第二項和第四項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行政執法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並處違法所得1倍至3倍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00元至5萬元的罰款。
參考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人民幣管理條例》-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