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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刻公章罪立案標準

私刻公章罪並不是壹個準確的罪名,刑法當中對這壹行為有明確規定的兩個罪名:就是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

本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行為。本罪的法益是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公***信用。

《中華人民***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

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罪;偽造、變造、買賣身份證件罪是指,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騙購外匯、非法買賣外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1998.8.28 法釋[2000]20號)

第二條 偽造、變造、買賣海關簽發的報關單、進口證明、外匯管理機關的核準件等憑證或者購買偽造、變造的上述憑證的,按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森林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22 法釋[2000]36號)

第十三條 對於偽造、變造、買賣林木采伐許可證、木材運輸證件,森林、林木、林地權屬證書,占用或者征用林地審核同意書、育 林基金等繳費收據以及其他國家機關批準的林業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

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對於買賣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等經營許可證明,同時觸犯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百八十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2000.11.27 法釋[2000]37號)

第九條第壹款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相關司法解釋性文件]

最高人民檢察院研究室《關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的問題的答復》(1999.6.21)

對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依法應當追究責任的,可適用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壹款的規定,以買賣國家機關證件罪追究刑事責任。

從最高檢研究室的答復可以看出,對於買賣偽造的國家機關證件的行為,不宜全部入罪,應當考慮相關情節,諸如買賣的次數、件數、金額、以及購買的目的與動機。雖然本罪在法條的表述上是行為犯,但我們可以看出最高檢的解讀與刑法總則中第13條的但書“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是壹脈相承的。

量刑標準

第二百八十條規定,偽造、變造、買賣或者盜竊、搶奪、毀滅國家機關的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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