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官方政策信息,數字貨幣(DigitalCurrency),央行簡稱DCEP,由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兩部分組成。前者的意思是數字貨幣,後者叫電子支付。前者代表數字貨幣的線上流通,後者說明DCEP的主要業務之壹是數字錢包。因此,無論是網絡資源和流通渠道背景,還是承擔的基礎功能,DCEP都與支付寶、微信等支付工具有著天然的重合,從而與第三方支付形成市場競爭關系。
根據設計,DCEP采用雙層運營體制,即央行是數字貨幣的發行方,商業銀行負責存儲和保管數字貨幣,其他機構和用戶通過商業銀行接入和交換數字貨幣。雖然都是法定貨幣,但數字貨幣放在不同的數字錢包中獲得的安全信用是不同的,即存放在商業銀行的數字錢包在性質上被認定為央行的負債,受到央行作為最後貸款人的保護,安全性很高。當它放在第三方支付數字錢包中時,顯示的是商業銀行對用戶的負債。如果第三方支付破產或者倒閉,數字貨幣就很難得到保護。從這個角度來看,作為壹種支付手段,DCEP的競爭優勢顯然是第三方支付無法比擬的。
通過更細致的對比發現,因為有了國家信用的背書,DCEP獲得了無限法律補償的特性,即任何交易場景都必須無條件接受。相反,第三方支付存在業務壁壘,不同平臺之間存在互不承認和隔離壁壘。比如支付寶和微信不能互相轉賬。另外,數字貨幣代表M0,就像用戶線下使用紙幣壹樣,不需要任何中間環節就可以完成支付。但如果是通過第三方進行支付,此時的數字貨幣必須首先通過從商業銀行轉賬的方式獲得,然後支付過程必須經過清算過程。所以第三方支付中的數字貨幣其實就是M1和M2。更重要的是,數字貨幣采用的是松耦合模式,即用戶不僅可以將自己的數字錢包與銀行賬戶綁定,還可以依靠數字錢包獨立進行支付,這樣在依靠線上支付的同時,DCEP也可以進行線下支付,比如手機之間“觸碰”完成轉賬。但不同的是,第三方支付采用的是緊耦合模式,所有支付都必須綁定銀行賬戶,必須走網上交易。所以從支付效率來看,DCEP作為壹種支付手段,比第三方支付要簡單快捷得多。就像這樣,DCEP被視為可以覆蓋全場景的“超級錢包”。
顯然,如果DCEP能夠經營錢包業務,對第三方支付的擠出和替代效應將不可避免。目前第三方支付不僅依靠平臺收取服務傭金,還通過支付引流發展衍生業務,如互聯網小貸、貨幣基金、理財、保險等。同時,第三方支付也可以依托支付數據拓展征信、風控相關業務,比如支付寶下的芝麻信用分,此類產品投放到酒店、享受單車等場景。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可以憑借數據積累,精準捕捉和發現用戶的消費偏好和需求傾向,不斷創造新的場景,從而增強用戶粘性,進而對核心的原創業務構成有力支撐。但如果DCEP進入支付市場,缺乏競爭優勢的第三方支付不僅面臨大量用戶流失的風險,盈利渠道和空間也會被殘酷擠壓,衍生和拓展業務的半徑會縮小,原有依賴流量的業務也會受到影響。極端情況下,不排除第三方支付機構批量倒閉破產。
按照官方的設計,雖然理論上DCEP具有支付功能,但基於“政府歸政府,市場歸市場”的基本原則,央行肯定不會參與數字貨幣數字錢包的運營,而是在作為數字貨幣發行方的同時,主要負責監管體系的建立和技術、金融的實質性監管。而且不像原來的紙幣離開銀行機構,很多情況下央行是無法獲得貨幣流動狀態的。央行完全可以依靠數字錢包及時捕捉到貨幣活動的痕跡,對數字貨幣包括第三方支付的監管也會更加有效。因此,從支付工具管理的角度來看,與第三方支付利益密切相關的主體只有商業銀行。說白了,以後會允許商業銀行把數字錢包放到支付市場上作為業務的支柱嗎?如果有,嵌入的範圍和程度是什麽?另外,第三方支付作為數字貨幣的支付運營主體能否繼續存在?
央行明確將商業銀行定義為數字貨幣存款的唯壹持有人,這實際上賦予了商業銀行像過去壹樣存放數字貨幣的特權。商業銀行可以通過用戶的數字錢包進行借款和支付利息,同時還可以開展相關的理財等衍生業務。存貸差也是數字貨幣時代商業銀行盈利的主要方式。此外,商業銀行負責管理用戶的數字錢包,也是數字貨幣衍生的壹種特權。原則上,為他們管理數字錢包要收取管理費。但基於獲取存儲用戶的需求,對C端用戶(私有和企業)免收此項費用。但如果第三方支付是實現賬戶充值,即用戶在商業銀行數字錢包中的數字貨幣轉入支付賬戶,這個費用是不可抵扣的,而是由第三方支付承擔,支付給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可以通過運營K基(借記卡、信用卡等)獲得數字貨幣的支付市場份額。),同時他們也可以以DCEP為主體運營,開拓盈利渠道,無需進入支付市場搶食。
所以數字貨幣的推出只是代表了基礎貨幣形態的變化,即從有形的法幣現金到無形的數字貨幣,從有現金的社會到無現金的社會。但是原有的貨幣管理體系不會有太大的改變,貨幣的支付渠道和場景不會改變,這就決定了第三方支付和商業銀行的合作關系。DCEP作為支付手段仍然是多元化和兼容的,其流通載體不會完全脫離第三方支付渠道。做出這樣的設計,既能降低貨幣數字化升級中的轉換成本,又能維護中央銀行和商業銀行的合法地位。更重要的是,第三方支付已經成為中國金融市場的壹支強大力量。230多家支付機構不僅是各種消費場景創造的核心驅動力,也是中小企業和居民投融資的重要服務商。如果用DCEP作為支付工具,完全取代第三方支付,相當於傳統支付體系的回歸,這是監管者無論如何也不願意看到的結果。
(作者是中國市場學會理事,經濟學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