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具體折算方法在《個人所得稅法實施細則》第四十壹條有明確規定:所得為外國貨幣的,應當按照填開完稅憑證的上壹月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中間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稅法規定,在年度終了後匯算清繳時,對已經按月或者按次預繳稅款的外國貨幣所得,不再重新折算;對應當補繳稅款的所得部分,按照上壹納稅年度最後壹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外匯牌價,折合成人民幣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和個人的外幣收入如何折合成人民幣計算繳納稅款問題的通知》,如果您取得的收入和所得為美元、日元、港幣以外的其他貨幣的,應根據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和國家外匯管理局提供的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主要外國貨幣的匯價進行套算,按套算後的匯價作為折合匯率計算繳納稅款。套算公式為:某種貨幣對人民幣的匯價=美元對人民幣的基準匯價÷紐約外匯市場美元對該種貨幣的匯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