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符合國家指導吸收外商投資方向規定的生產性項目;
(二)建設和生產經營條件以及外匯收支不需要國家綜合平衡,產品出口不涉及配額、許可證的;
(三)總投資在三千萬美元以下的。
不具備前款條件的項目,分別由市計劃委員會、市對外經濟貿易局提出初審意見,報上級有關部門審批。第六條 審批機關從收到全部合格文件之日起,應在下列期限內決定批準或不批準:
(壹)立項申請為十天;
(二)可行性研究報告為十五天;
(三)合同、章程為十天。第七條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董事會是合營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決定合營企業的壹切重大問題。中方股東單位與外商投資企業之間不是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雙方應互相支持,互相尊重,***同發展。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幹擾外商投資企業的正常經營管理活動。第八條 提倡外商直接經營管理企業,支持外商投資企業按國際上先進的科學方法管理企業。第九條 外商投資企業在批準的合同範圍內,有下列經營管理自主權:
(壹)自行制定生產經營計劃,籌措、運用資金,采購生產資料和銷售產品。
(二)除國家統壹管理和定價的產(商)品外,對自己生產經營的產(商)品自行定價。
(三)自行確定機構設置和人員編制。
(四)自行確定工資標準、工資形式和獎勵、津貼制度,但工資水平不得低於所在地區同行業相近的國營企業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壹百二十。
(五)自行招聘、招收或辭退職工。招收城鎮勞動力,不受勞動指標的限制;招收農村勞動力,須經勞動部門統壹安排。第十條 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的中方股東的政府主管部門是合營企業的主管部門,對企業負有服務、指導和協調的責任,其主要職責是:
(壹)維護企業經營管理自主權,為企業提供有效的服務。
(二)幫助企業解決籌建、生產和經營過程中遇到的困難。
(三)負責解決中方與外方在合作***事中發生的有關問題。
(四)按照國家和省規定,幫助辦理中方人員調資、晉級、技術職稱的評定和申報等有關手續,建好檔案工資。
(五)對解決不了的問題,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以求妥善解決。第十壹條 城市建設管理部門應優先安排外商投資企業的規劃、建設,並提供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土地管理部門負責協助外商投資企業辦理用地手續,調解征用土地過程中的糾紛。第十三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根據下列情況予以優惠:
(壹)利用國家已征用的土地或現有企業用地進行技術改造的生產性項目,每平方米場地使用費的年標準:市內區為十元,郊區為六元,獲鹿、正定、欒城、井陘縣為五元。
(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每年每平方米壹至二元。第十四條 外商投資企業的場地使用費標準,自本規定發布之日起五年內不調整;五年後調整間隔期,不少於三年。
場地使用費作為中國合營者投資的,在該合同期內不調整。第十五條 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免繳舊城改造費和人防結建費。第十六條 外商投資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壹)對出口產品,除國家另有規定者外,免征工商統壹稅。
(二)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匯出境外時,免繳匯出額的所得稅。
(三)產品出口企業按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凡當年企業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可以按照現行稅率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先進技術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減免企業所得稅期滿後,可以延長三年減半繳納企業所得稅。
(五)外國投資者將其從企業分得的利潤,在中國境內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者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不少於五年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核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經營期不足五年撤出該項投資的,應當繳回已退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六)產品出口企業和先進技術企業,經營期在十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壹年至第五年免征地方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地方所得稅。
(七)對產品出口企業,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值百分之七十以上的,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
(八)對先進技術企業,從審核機關確認的當年起至第四年,免征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