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轉賬業務即不涉及現金和銀行存款收付的各項業務的原始憑證填制或匯總原始憑證填制的,用於填列轉賬業務會計分錄的記賬憑證。轉賬憑證是登記有關明細賬與總分類賬的依據。
專用記賬憑證采用以下三種方法:
如果憑證數量較少,可以不分種類,按日期順序編號;
如果憑證數量較多時,可以分成三類,即收款憑證、付款憑證、轉賬憑證,每壹類按自己的順序連續編號;
如果憑證數量非常多,可以分五類,即現金收款憑證、銀行存款收款憑證、現金付款憑證、銀行存款付款憑證和轉賬憑證,每壹類按自己的順序連續編號。
如果壹個憑證號對應有幾張記賬憑證,可以采用分數編號:如第5號憑證裏有兩張記賬憑證:用 (5 1/2)和(5 2/2)來表示。
電子匯款和轉賬的區別:
參與對象不同。轉賬是銀行賬戶和銀行賬戶,電匯是匯款人,匯款銀行,匯入行和收款人;
過程不同。轉賬是銀行賬戶直轉劃到銀行賬戶,電匯是匯款人將壹定款項交存匯款銀行,匯款銀行通過電報或電傳給目的地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匯入行向收款人支付壹定金額;
辦理方式不同。轉賬有櫃臺轉賬,手機轉賬,網銀轉賬,ATM機轉賬。電匯只有櫃臺辦理;
4、到賬時間不同。轉賬可以即時到賬。電匯是當日到賬。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六條 證據包括:
(壹)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