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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分析為什麽出口收匯時不宜采用FOB或CFR成交價格。

因為根據FOB或CFR條款,保險由對方辦理。保險利益在對方,導致保險單與其他單據脫鉤。萬壹貨物遇險丟失,壹旦對方漏保甚至進口商與保險公司串通,我將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因此,托收出口的業務應盡可能爭取CIF條款。如果不能做到這壹點,應在裝運時投保賣方利益險,以確保安全。

在實際裝運中,提單不應該是向進口商付款的,而應該是向空白擡頭的。因為進口商是提單的收貨人,所以就成了記名提單。只能由提單指定的收貨人提貨,不能轉讓。但是,以托收方式收匯,沒有絕對的付款保證。如果對方拒付或者不兌現票據,會讓我們處於被動地位。做成空白,萬壹對方拒收單據或貨款,就方便我們轉賣提單項下的加工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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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收是指在進出口貿易中,出口商開具以進口商為付款人的匯票,委托出口商的銀行通過其分行或代理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包括付款交單(D/P)和承兌交單(D/A)。

托收屬於商業信用。銀行在辦理托收業務時,既沒有檢查貨運單據是否正確或完整的義務,也沒有付款人必須付款的責任。雖然托收是通過銀行辦理的,但銀行只是作為出口商的受托人,不承擔付款的責任。進口商不付款與銀行無關。出口商仍然依靠進口商的商業信用向進口商收取貨款。

如果進口商拒絕付款,除非另有規定,銀行沒有保管貨物的義務,出口商在對方支付貨款之前,仍應關心貨物的安全。

離岸價格

FOB(貿易術語)壹般指離岸價。船上交貨價也叫“FOB”。國際貿易術語之壹。當貨物在指定的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完成交貨。這意味著從現在起,買方必須承擔貨物滅失或損壞的所有風險。此外,賣方必須辦理貨物出口的相關手續。該術語僅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成本加運費

CFR壹般指成本加運費。成本加運費是指在裝運港裝船交貨,賣方必須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費用。但是貨物的風險是,當貨物在裝運港裝船時,它們將被轉移。根據CFR條款達成交易後,賣方安排運輸,買方辦理運費保險。如果賣方沒有及時發送裝船通知,買方將無法及時辦理運費險,甚至會出現漏保運費險的情況。該術語適用於海運或內河運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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