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稅收優惠政策
1.基建物資及進口設備免征進口關稅和進口環節稅。
(1)區內生產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所需的機器、設備和建設生產廠房、倉儲設施所需的基建物資免稅;
(2)區內企業生產所需的機器、設備、模具及其維修用零配件免稅;
(3)區內企業和行政管理機構自用合理數量的辦公用品。區內企業從國外進口自用的機器、設備免稅。
2.進口貨物入區保稅。
3.境內(指境內區外,下同)貨物入區視同出口實行出口退稅。
4.區內貨物進入境內銷售按貨物進口的有關規定辦理報關手續,並按貨物實際狀態征稅。
5.區內企業之間貨物交易免征增值稅、消費稅。
(二)貿易管制政策
除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另有規定的外,與境外之間進出的貨物,不實行進出口配額、許可證件管理。
(三)保稅監管政策
區內保稅存儲貨物不設存儲期限;區內加工企業不實行銀行保證金臺賬管理;區內企業之間貨物可以自由流轉。
(四)外匯政策
進出境貨物不辦理外匯核銷手續,進出區(境內區外)貨物可用外幣或人民幣結算。
綜合保稅區可開展的八項業務:
1、存儲進出口貨物和其他未辦結海關手續的貨物;
2、對外貿易(包括國際轉口貿易);
3、國際采購、分銷和配送;
4、國際中轉;
5、檢測和售後服務維修;
6、商品展示;
7、研發、加工、制造;
8、經海關批準的其他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