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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銷售假藥罪與相關犯罪的界限

1,以及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 *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與放火、決水、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等等同的其他危險方法的行為。,並危害公共安全。生產、銷售假藥罪與本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壹是犯罪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是復雜客體,即國家對藥品的監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安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體是單壹客體,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財產的安全。第二,主觀方面不同。在生產、銷售假藥罪中,行為人“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後果壹般是間接的,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行為人對危害公共安全的結果有直接故意,即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即明知自己的行為會造成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數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結果而積極追求這壹結果。第三,犯罪目的不同。在生產、銷售假藥罪中,行為人通常具有非法謀取經濟利益的目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目的是危害公共安全,不存在營利目的。實踐中,行為人明知是生產、銷售假藥,對“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或者“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結果采取直接故意態度的,屬於生產、銷售假藥危害公眾安全的行為,應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罪。2.與假冒註冊商標罪的界限假冒註冊商標罪是指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嚴重行為。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區別主要有兩個:壹是對象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體是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制度和不特定多數人的健康、生命安全;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體是國家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商標專用權。生產、銷售假藥罪除了侵害制度不同外,侵害的是人身權,而假冒註冊商標罪侵害的是專有權,主要是財產權。第二,客觀方面不同。生產、銷售假藥罪的客觀方面是違反國家藥品管理法規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其中“足以嚴重危害人體健康”是該罪的關鍵要件;假冒註冊商標罪的客觀方面是未經註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壹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情節嚴重”是該罪的關鍵要件。實踐中,為了使假藥便於銷售,行為人經常假冒他人的註冊商標生產、銷售假藥。本案中,假冒他人註冊商標是行為人實施的達到銷售假藥目的的手段或方法。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不構成犯罪,但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假冒註冊商標罪定罪處罰。如果生產、銷售假藥的行為構成犯罪,假冒他人註冊商標的行為情節嚴重的,也構成犯罪,屬於刑法理論上的牽連犯,應當按照壹重罪原則處理,而不是數罪並罰。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最高刑是死刑,而假冒註冊商標罪的最高刑是七年有期徒刑,所以壹般情況下應該按照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3.與非法經營罪的界限非法經營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客觀方面包括五類行為:壹是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專賣商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交易的商品;二是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書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或者批準文件;三是在國家規定的交易場所以外非法買賣外匯;四是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五是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管理秩序的違法經營行為。生產、銷售假藥罪在犯罪對象和犯罪客觀方面與非法經營罪有明顯區別,容易把握和判斷,壹般情況下兩罪不會發生競合。但是,在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第壹種行為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特別是銷售假藥罪,往往出現想象競合,即行為人無證經營假藥的行為,在實踐中經常發生。具體包括兩種情況:壹種是行為人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準予銷售藥品的行為,包括部分假藥,情節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筆者認為,這種情況既構成非法經營罪,又構成銷售假藥罪,應當數罪並罰。另壹種是行為人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未發給《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專門生產、銷售假藥,足以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筆者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將生產、銷售假藥定為犯罪是合適的。理由:第壹,生產、銷售假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死刑,而非法經營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壹般情況下,按照處罰較重的罪名來判比較合適。第二,在非法經營罪的客觀方面,第壹種情形“未經許可經營特許經營品、專賣品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限制經營品”中的“特許經營品、專賣品或者其他限制經營品”應當是指正品,而不是假冒偽劣商品。綜上,生產銷售假藥罪的800萬初犯,不會看自己是不是初犯。只要涉及大案要案,對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都會被追究責任,但是否屬於假藥是有相應條件的。含量不合格或無有效成分的為假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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