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做市商制度是壹種市場交易制度,由具備壹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充當做市商,不斷地向投資者提供買賣價格,並按其提供的價格接受投資者的買賣要求,以其自有資金和證券與投資者進行交易,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實現壹定利潤。簡單說就是:報出價格,並能按這個價格買入或賣出。
法律依據:《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指引》
第二條 《指引》所稱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是指在我國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人民幣與外幣交易時,承擔向會員持續提供買、賣價格義務的銀行間外匯市場會員。
第三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可根據自身做市能力在即期、遠期、掉期、期權等外匯市場開展做市。
第四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壹)適度擴大結售匯綜合頭寸限額區間,實行較靈活的頭寸管理;
(二)交易系統、交易手續費、交易數據等方面獲得更多支持;
(三)享有向中國人民銀行(以下簡稱人民銀行)申請外匯壹級交易商的資格;
(四)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進行創新業務的政策支持。
第五條 銀行間外匯市場做市商依法應履行以下義務:
(壹)在規定的交易時間內,在銀行間外匯市場連續提供人民幣對主要交易貨幣的買、賣雙向價格,所報價格應是有效的可成交價格;
(二)銀行間外匯市場報價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銀行間外匯市場交易匯價的浮動幅度;
(三)遵守外匯市場自律機制相關自律規範,在外匯市場規範交易方面發揮市場引領作用,誠實交易,不利用非法或其他不當手段從事虛假交易、操縱市場價格;
(四)遵守結售匯綜合頭寸管理規定和要求;
(五)積極引導客戶樹立匯率風險中性意識,不得在市場營銷中誤導或誘導客戶預期;
(六)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外匯局)要求及時報告外匯市場運行和做市情況,並報送人民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