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固定價格率計算應納稅額
采用從價率法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
應納消費稅=銷售額×適用稅率
在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已經固定的情況下,應納稅額的計算是否正確,取決於銷售額的確認。銷售的確認因銷售形成方式的不同而不同,具體如下:1。自制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1)應稅銷售額確認。納稅人向境外銷售其生產的應稅消費品,以銷售額計算納稅。這裏的銷售包括向買方收取的全部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應向買方繳納的增值稅。如果納稅人未從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扣除增值稅,或者因不允許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而以價稅合並形式收取款項的,應將消費稅的計算折算為增值稅,再進行計算。轉換公式如下:
應稅消費稅銷售額=含增值稅銷售額/(1+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這裏說的價外費用和增值稅規定的壹樣。
對應稅銷售額的確認有壹些特殊規定:
(1)與包裝壹起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不論包裝是否單獨定價,也不論其在總額中如何核算,都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繳納消費稅。如果包裝不是以固定價格隨產品銷售,而是以現金形式銷售,則該保證金不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中納稅。但逾期未關閉的包裝未退還且收取保證金超過壹年的,應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納稅人未退還已與應稅消費品壹起固定價格銷售的包裝物的保證金的,應當並入應稅消費品銷售額,按照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繳納消費稅。
②部分應稅消費品可以按照銷售額扣除所購消費品進價後的余額作為計稅價值計算繳納消費稅(所謂“所購消費品進價”是指購貨發票上註明的銷售額,不含增值稅)。比如購買完稅煙絲生產的卷煙;購進征稅白酒和酒精生產的白酒;外購已完稅化妝品生產的化妝品;外包征稅護膚品生產的護膚護發產品;購買了貴重珠寶首飾和征稅珠寶玉石生產的珠寶玉石;外包生產的鞭炮、煙花征稅鞭炮、煙花等。這壹規定體現了消費稅不再征收的原則,避免了對營業額全額征稅造成的重復征稅現象,是對傳統流轉稅的改進。
(三)納稅人通過自己的非獨立核算的門市部銷售自產的應稅消費品,應當繳納消費稅。
(四)納稅人用於交換生產資料、消費資料、投資入股和低償還債務的應稅消費品,按照納稅人同類應稅消費品的最高銷售價格計算。
此外,納稅人銷售的應稅消費品以外匯計算的,以外匯牌價折合人民幣計算應納稅額。
(2)銷售實現時間的確認。銷售實現的時間是指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根據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銷售實現的時間確認如下:
(1)采用賒銷和分期付款方式的,銷售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為實現銷售的時間。
(2)采用預收貨款方式的,應稅消費品的開票日為實現銷售的時間。
(三)托收承付或者委托銀行托收的,應稅消費品發出並辦理托收手續的當天,為實現銷售的時間。
(四)采用其他結算方式的,以收到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為銷售實現的時間。
(3)應納稅額的計算。納稅人當期銷售額確定後,可根據規定的計算公式計算應納稅額,舉例如下:
示例1。某廠銷售應稅消費品取得銷售收入100000元,同時取得各項價外費用10000元。該產品消費稅稅率為15%,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
應交消費稅= 110000×15% = 16500(元)
例2。壹個工廠有壹個非獨立的會計部門零售自己的應稅消費品。某月銷售總額為58500元,其中增值稅稅率為17%,應稅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因此計算應繳納的消費稅。
應稅消費的免稅銷售額= 5.85萬÷(1+17%)= 5萬元。
應納消費稅= 50000× 10% = 5000(元)
例3。某企業向外商銷售壹批應稅消費品,以美元結算。* * *銷售收入65,438+05,000美元,當月6月65,438+0日美元與人民幣匯率(中間價):8.60。該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30%,計算應納消費稅。
人民幣銷售額= 8.60× 15000 = 129000(元)
應納消費稅= 129000× 30% = 38700元。
例4。某企業將生產30000元的應稅消費品(按最高銷售價格計算)補償欠某前公司的物資10000元,同時換取同樣的物資20000元。該消費品的消費稅稅率為10%,計算應納消費稅。
應納消費稅= 30000× 10% = 3000(元)
例5。某廠以壹批購進的應稅消費品為原料,加工成應稅消費品後銷售。銷售收入6萬元,應稅消費品適用稅率40%,購進應稅消費品進價(不含增值稅)2.5萬元,計算應繳納消費稅。
應納稅銷售收入= 60000-25000 = 35000(元)
應納消費稅= 35000×40% = 14000(元)
2.自產應稅消費品應納稅額的計算
納稅人自產應稅消費品分為兩種情況:壹種是用於連續生產,繼續加工成應稅消費品。比如自產的煙絲繼續加工成卷煙,最終的卷煙只需要繳納消費稅,而作為中間產品的煙絲則不需要納稅。另壹種是將自產的應稅消費品用於生產以外的其他方面。在這種情況下,應在自產應稅消費品轉讓使用時計算繳納消費稅。計稅時,應以納稅人生產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為計稅依據。如果沒有類似消費品的銷售價格,可以按照應稅價值的構成計算納稅。應稅價值構成的計算公式為:
組成計稅價值=(成本+利潤)/(1-消費稅稅率)
這裏的“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應該是當月銷售的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當月不同時期同類消費品銷售價格不同的,按銷售數量加權平均計算(無正當理由銷售價格明顯偏低或者沒有銷售價格的除外)。當月沒有銷售或者當月沒有銷售完的,按照上月或者最近壹個月同類消費品的銷售價格計算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