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幣可兌換是指壹國貨幣持有者可以為任何目的而將所持有的貨幣按市場匯率兌換成另壹國貨幣的權利。
貨幣可兌換包括經常項目下可兌換和資本項目下可兌換。
經常項目可兌換,是指壹國對經常項目國際支付和轉移不予限制,並不得實行歧視性貨幣安排或者多重貨幣制度。
資本項目可兌換是指壹種貨幣不僅在國際收支經常性往來中可以本國貨幣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而且在資本項目上也可以自由兌換。
可兌換貨幣是“可自由兌換貨幣”的簡稱。可以自由兌換成外國貨幣,並能在對外貿易和非貿易經濟往來中用作國際結算支付手段的貨幣。可兌換貨幣的發行國通常對其貨幣用於國際收支經常項目和資本項目的支付不采取限制性或歧視性措施,不實行多重差別匯率制,並且在其他國家的要求下,有義務隨時以對方可以接受的貨幣或黃金換回對方經常項目往來中所結存的本國貨幣。金本位制度下,各國貨幣壹般都可以自由兌換。金本位制崩潰以後,由於出現國際收支危機,許多國家對本國貨幣的兌換加以限制。
特征
1、它能自由兌換成其他貨幣;
2、它對國際性經常項目(即貿易與非貿易項目)的支付不受限制;
3、該貨幣國的管理當局不采用或不實行多種匯率制度或差別匯率制度。
對內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國內自由持有外幣資產,並可自由地在國內把本國貨幣兌換成外幣資產。對外可兌換是指居民可以在境外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自由對外支付,但並壹定意味著居民可以在境內自由持有外匯資產和兌換外匯。通常所說的可兌換是指對外可兌換。
通常所說的貨幣完全可兌換,是指壹國同時實現了經常項目可兌換與資本項目可兌換。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的可兌換主要是指經常項目可兌換。可兌換貨幣的核心問題是貨幣兌換權。貨幣兌換權是無限制的。貨幣兌換權是國家有關法律保證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