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D。
根據《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第十三條規定:客戶通過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下列交易屬於大額交易:
1、人民幣5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的當日單筆或累計現金收付;
2、單位之間當日單筆或累計人民幣10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50萬美元以上的轉賬支付;
3、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當日單筆或累計人民幣20萬元以上或外幣等值10萬美元以上的轉賬支付。
4、 自然人客戶銀行賬戶與其他的銀行賬戶發生當日單筆或者累計交易人民幣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外幣等值1萬美元以上(含1萬美元)的跨境款項劃轉。
擴展資料:
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報告義務已在2006年通過的反洗錢法中明確,具體報告標準在2006年《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已有規定。仔細對照管理辦法的新舊版本,可發現新版本與舊版本的主要區別在於:
1、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將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從現行的“20萬元”調整為“5萬元”。
2、在維持外幣報告標準“等值1萬美元”不變的基礎上,新增自然人大額跨境轉賬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20萬元”。
人民網-大額交易報告不影響正常外匯業務辦理——央行專家解讀
百度百科-大額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