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壹種歷史悠久、在世界範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範疇之列。
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中華人民***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
(壹)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壹)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擴展資料認定無效民間借貸合同,應從下列三個方面分析:
(1)從簽訂合同的主體看,無行為能力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是無效合同。
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行為能力人,他們的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
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為能力人,這些人只能從事與他們年齡、智力、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超出這個範圍從事民事活動須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認可,否則屬於無效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
(2)從合同的形成過程看,以下合同為無效合同:
代理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代理權終止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同自己代理的其他人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
代理人與對方通謀簽訂的損害被代理人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
壹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簽訂的民間借貸合同。因為這些合同違背了作為有效合同須具備的行為人意思表示真實的條件。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而形成的借貸合同。
(3)從合同本身內容上看,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利益的民間借貸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為無效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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