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內居民可以使用現金存款和外幣現金存款以及從境外匯入的外匯資金從事b股交易,但不允許使用外幣現金。
外資股壹般以外幣認購和交易。外資股主要包括境內上市外資股,壹般稱為b股,境外上市外資股包括境外上市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1]在中國,根據投資者性質的不同,股票分為不同的類型,如國家股、法人股、社會公眾股、外資股等。外資股是指股份公司向外國投資者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投資者發行的股份。外資股按上市地區可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外資股的分類:
外資股按上市地區可分為境內上市外資股和境外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
境內上市外資股原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內上市的股票。投資者僅限於外國投資者和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投資者。這種股票叫b股,b股以人民幣標明面值,以外幣認購和交易。
經國務院批準,中國證監會決定自2001年2月底起,允許境內居民以合法持有的外匯開立b股賬戶並交易b股股票。自b股市場向境內投資者開放以來,境內投資者逐漸取代境外投資者成為投資主體,b股由“外資股”演變為“內資股”。
海外上市外資股
境外上市股票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向境外投資者募集並在境外上市的股票。也采取記名股票的形式,以人民幣計價,以外幣認購。
在境外上市,可以采取境外股票憑證的形式,也可以采取股票的其他衍生形式。境外上市的外資股,除符合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外,還必須符合其上市所在國家或地區證券交易所規定的上市條件。在中國境外上市的外資股主要采取美國存托憑證(ADRs)、全球存托憑證(GDRs)和通過中國內地和香港上市的h股形式。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
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是指公司有條件地將壹定數量的境外上市外資股權益授予經理層,使經理層與公司股東在價值目標追求上趨於壹致,並能享有公司股東的部分經濟權利,盡可能參與公司決策,分享利潤,承擔風險,從而勤勉盡責地服務於公司長期發展的壹種制度安排。
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
我國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權激勵個人所得稅法律規定,為適應上市公司(含境內外上市公司)薪酬制度改革,實施股權激勵計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有關精神,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先後發布《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補充通知》、《關於股票增值權和限制性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關於股權激勵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其中,《關於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通知》規定,對實施股票期權計劃的企業授予職工的股票期權所得,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征收個人所得稅。這部分收入只征收個人所得稅,不再征收企業所得稅,符合壹般國際標準的精神。[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