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是指同壹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直系親屬等情況界定為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1、分拆收結匯----多個客戶分別結匯後將所得人民幣資金匯至同壹個人名下。
這裏邊有兩個動作具有非常明顯的分拆特征:
壹個是”分“,將外匯分拆給多人分別辦理結匯,將人民幣分拆給多人辦理購匯。
壹個是”合“,將結匯所得人民幣歸集到同壹人,多人購匯後將外匯匯款到同壹人
2、根據《關於進壹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規定,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包括:
①境外同壹個人或機構,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將外匯匯給境內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收款人分別結匯。
②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購匯後,將外匯匯給境外同壹個人或機構。
③5個以上(含)不同個人,同日、隔日或連續多日,分別結匯後,將人民幣資金存入或匯入同壹個人或機構的人民幣賬戶。
④個人在7日內從同壹外匯儲蓄賬戶5次以上提取接近等值1萬美元外幣現鈔;或者5個以(含)上個人同壹日內,***同在同壹銀行網點,每人辦理接近等值5000美元現鈔結匯。
⑤同壹個人將其外匯儲蓄賬戶內存款劃轉至5個以上(含)直系親屬,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結匯;或者同壹個人的5個以(含)上直系親屬分別在年度總額內購匯後,將所購外匯劃轉至該個人外匯儲蓄賬戶。
⑥其他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分拆結售匯行為。
3、連續多日具體計算方法
只要是通過多人次、多頻次規避限額管理的個人結售匯行為都是個人分拆結售匯,因此,對連續多日並無固定定義。
4、銀行發現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分拆行為特征之壹的,應按照以下規定處理:
①對於個人分拆結售匯特征明顯、銀行能夠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應不予辦理。
②個人結售匯行為符合分拆特征之壹,但銀行無法直接確認為分拆結售匯行為的:
經常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經常項目外匯收支真實性審核原則,要求個人提交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後辦理;個人無法提供的,銀行應不予辦理。
資本項目項下,銀行應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處理。
③銀行在事後核查中發現個人涉嫌分拆結售匯的,應註意收集相關線索,避免同壹個人再次辦理分拆業務,同時於發現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管理局所在地分支局報告。
5、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的辦理方法
根據《關於進壹步完善個人結售匯業務管理的通知》(匯發[2009]56號)規定:
①本年度未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
當日外幣現鈔結匯累計金額在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
當日累計金額超過等值5000美元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②本年度已超過年度結匯總額的個人手持外幣現鈔結匯
經常項目項下的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以及《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二章規定的有交易額的相關證明材料在銀行辦理;
資本項目項下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本人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並按照《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7]1號)第三章等個人資本項目管理規定辦理。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