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計算方法解讀
壹.含義
免征是指出口環節免征增值稅;
抵扣是指所有進項稅首先用於抵扣國內銷售應繳納的增值稅;
退稅是指未全額抵扣的進項稅可以退稅。
第二,解釋
1.制定和實施“免、抵、退”辦法有兩個目的:壹是緩解出口退稅壓力;二是處理生產企業會計的混亂和虛假。
2、我們用壹個例子來說明“免、抵、退”的方法是如何產生的,以及政府為什麽要實施這種方法:
A.信息:
假設某企業采購原材料1萬元(進項稅1.7萬元),其中40%用於生產國內產品,60%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產品全部售出,其中內銷60萬元,外銷(FOB出口價)654.38+0.2萬元。企業還采購了40萬免稅的輔助材料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無進項稅)。假設企業適用退稅率為15%,無上期進項稅余額。
b、如果政府相信企業的會計信息,那麽,根據實際情況,計算結果是:
內銷應交增值稅= 60×17%-100×40%×17% = 34000。
出口可退增值稅= 100× 60 %× 15% = 9萬。
征退差額的企業成本:100×60%×(17%-15%)= 1.2萬。
c、政府的實際想法和對策
第壹,由於企業會計信息虛假普遍,政府不相信企業的會計。
第二,為了防止退稅,政府決定用全部進項稅來抵消國內銷售的銷項稅。房貸完了,就不退稅了;如果妳不能完成支付,妳可以再次獲得退稅。這樣可以減少政府支付的退稅。這就是所謂的“免、抵、退”。
第三,因為退稅率只有15%,征退差額要先轉出,再沖減國內銷售稅。但由於政府不信任企業的會計數據,政府不可能按照出口貨物的實際成本來計算出口稅,因此缺乏計算出口稅的合理依據。對於政府來說,在上述所有的資料和信息中,只有出口的FOB價格容易控制和相信。因此,政府最終決定以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作為計算進項稅轉移的基礎。但由於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中包含了免稅配件的成本,所以要從離岸價中扣除免稅配件的成本,這樣就得到了計算進項稅額的計算公式(即教科書中所說的“不允許免稅和扣稅”)。
不允許免稅和扣稅= 120×(17%-15%)-40×(17%-15%)= 16,000。
因此:
內銷應交增值稅= 60×17%-(17-1.6)=-52000。
第四,如果內銷應繳納的增值稅為負數,說明內銷不需要繳納增值稅,進項稅沒有全部繳納(也就是教材上說的“期末剩余稅額”),可以退稅。但問題是,剩余未繳納的進項稅並不會全部退還給妳。政府必須了解這些進項稅所代表的原材料是否用於出口商品的生產。只有用於生產的才會退給妳。當然,不用於生產出口貨物的,也不會退給妳,只能用於下期。
第五,在確定應向企業退稅多少時,應根據出口貨物的生產成本計算。但由於政府不相信企業的會計信息,也存在根據什麽確定退稅額度的問題。最後,政府只能根據出口貨物的離岸價格來計算退稅。但由於出口貨物的離岸價中還包含了免稅配件的成本,所以要從離岸價中扣除免稅配件的成本來計算退稅額,這樣就得到了計算退稅額的計算公式(即教材中的“退稅免稅額”)。
免退稅額= 120×15%-40×15% = 12萬)
第六,如果計算的退稅大於未完成的進項稅,那麽企業實際獲得的出口退稅只能是未完成的進項稅,因為退還的進項稅已經讓妳抵扣了國內的銷項稅;如果計算的退稅額小於未完成的進項稅額,那麽企業實際獲得的出口退稅額就是計算的退稅額,因為剩余的不可退還的進項稅額意味著企業沒有使用,當然不會退還給妳。
由於12 > 5.2,企業實際獲得的出口退稅為5.2萬。之所以不退妳654.38+0.2萬元,是因為在計算內銷應納增值稅時,部分進項稅已經到頂了。
第七,從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如果按照實際情況計算,企業繳稅3.4萬,退稅9萬,但實際退稅5.6萬;按“免、抵、退”計算,企業內銷不納稅,出口退稅5.2萬,實際出口退稅比前者少0.4萬。我們可以發現,這壹小筆40萬的進項稅額,正好是“免抵退”方式下轉出的進項稅額654.38+0.6萬與按實際情況計算的654.38+0.2萬的差額,也就是說企業在“免抵退”方式下多轉出了40萬的進項稅額,也就是說政府少退了0.4萬的增值稅。
1,免稅
2.預扣稅:
不得免稅和扣稅=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采購的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稅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免稅采購的原材料價格)
×(出口貨物征收率-出口貨物退稅率)
3.稅收抵免:
本期應納稅額=本期國內貨物銷項稅-(本期進項稅-本期免退稅不得減免)
4.比例:
免退稅額=出口貨物離岸價格×人民幣外匯牌價×出口貨物退稅率-免稅采購原材料價格×出口貨物退稅率
=(出口貨物離岸價×人民幣外匯牌價-免稅采購的原材料價格)
出口貨物退稅率
5.比較:
退稅額按照當期期末應納稅額與當期免退稅額中金額較小者確定。
6.確定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