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收匯核銷是國家加強出口收匯管理,保障國家外匯收入,防止外匯流失,指定外匯管理部門對出口企業貿易項下外匯收入進行監督檢查的壹項制度。
2.出口收匯核銷的程序和做法。
根據《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出口收匯核銷的程序和做法如下:
(1)出口企業應提前到外匯管理部門領取出口收匯核銷單。
(二)出口企業報關時,應向海關提交事先從外匯管理部門領取的帶有編號的外匯核銷單,核銷單和與核銷單編號相同的報關單應加蓋“驗訖章”。
(三)出口企業報關後,應在規定期限內將核銷單存根寄回外匯局,接受外匯管理部門對企業出口收匯的監管。
(4)貨物出口後,出口企業將海關退回的核銷單、報關單及相關單證送銀行收匯。
(5)貨款匯入出口地銀行後,銀行向出口商出具結匯單或托收通知,並在結匯單或托收通知上填寫相關的核銷單編號。
(六)出口商憑出口收匯核銷單、結匯水單或收款通知書等出口收匯核銷專用聯單據向國家外匯管理局辦理核銷手續。
(七)國家外匯管理局按規定辦理核銷後,在核銷單上加蓋“已核銷”印章,並將出口退稅專用聯退回出口單位,作為今後退稅的依據。
(二)填寫出口收匯核銷單。
出口收匯核銷單分為存根、正聯、退稅聯三部分。各部分的填充方法如下:
1.煙蒂
(1)號碼。應與出口報關單的編號壹致。
(2)出口單位。填寫接收核銷單的單位名稱。
(3)單位代碼。填寫收到外匯局備案核銷單的單位編號。
(4)出口貨幣總價格。在此欄填寫出口總價和貨幣。壹般情況下,必須與報關單壹致。貨物裝運出境時,可以不壹致,但必須提供出口提單復印件。(提單包含實際出口的數量和重量,將發票或報關單上的單價乘以提單上的重量或數量即可得到實際出口的總金額)。
(5)收匯方式。填寫信用證、托收和匯款。
(6)預計收款日期。根據不同的付款方式和地點填寫:
①即期信用證和即期托收項下的付款,離岸地區(港澳地區)自過賬之日起20天內結算或托收,離岸地區(港澳以外地區)30天內結算或托收。例如,如果賬單是在2000年6月1日發送的,則應在2000年6月21日填寫預計收款日期。
②遠期信用證及遠期托收項下的付款,港澳地區自匯票規定的付款日起30天內,海洋地區40天內結算或托收。例如,在香港和澳門,預計收款日期是投寄日期加上郵寄日期加上匯票規定的提前天數加上30天。例如,如果郵寄日期為2000年6月1,賬單為遠期180天,則預計收款日期應為6月1,10 +180 +30天,則為2001 65438。
(7)報關日期。與出口報關單右上角的簽發日期相同。
(8)備註。在核銷單下填寫出口商需要說明的項目。如:北京A進出口公司代廣西B進出口公司出口,收匯後原幣轉給廣西B進出口公司,應在備註欄註明此事及受托公司的聯系地址和電話,並加蓋批註單位公章。
(9)有效期。從領取之日起四個月。本欄由國家外匯管理局填寫。
2.正聯
(1)導出單位。壹樣的存根。
(2)單位代碼。壹樣的存根。
(3)銀行簽審。(類別、幣種金額、日期、公章)填寫收匯方式、幣種總價、銀行蓋章收結匯日期。
(4)海關簽註欄。海關對核銷單項下的出口貨物驗放後,應在此欄加蓋“放行”或“驗放”印章,並填寫放行日期。通關時,海關應在此欄加蓋相關更正印章。
(五)外管局簽註欄。審核核銷單、報關單、發票等後。無誤後,外匯管理部門將在此欄中簽署意見,由核銷人員簽字並加蓋“核銷”章。
3.退稅表格
(1)號碼。壹樣的存根。
(2)出口單位。壹樣的存根。
(3)單位代碼。壹樣的存根。
(4)貨物名稱。和海關申報單壹樣。
(5)出口數量。和海關申報單壹樣。
(6)貨幣總價。壹樣的存根。
(7)報關單號。根據報關單左上角的數字填寫。
(8)外匯局簽註欄。同正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