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益法是指以投資成本對投資進行初始定價,然後根據被投資企業所有者權益份額的變化調整投資賬面價值的方法。
成本法的適用範圍:
(1)被投資商業銀行對被投資單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響時。
(二)當投資商業銀行對其他單位的投資占該單位有表決權資本總額的20%以上,但不具有重大影響時。
(3)不準備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這種情況是指被投資的商業銀行在投資時不準備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被投資的商業銀行在投資時準備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但由於管理層意圖的改變而不準備長期持有被投資單位的股份。
(4)被投資單位經營受到嚴格限制,其資金轉移能力受到嚴格限制。比如被投資單位在國外,外匯受所在國管制,外匯匯出受到限制。
衡平法的適用範圍:
投資企業對被投資單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響時,長期股權投資應當采用權益法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