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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經濟特區的發展歷程

1.深圳經濟特區位於深圳南部,東起大鵬灣,西至珠江口,北臨吳彤山和陽臺山,南與香港接壤,以深圳河為界。東西長49公裏,南北寬7公裏,總面積327.5平方公裏,實際可開采面積110平方公裏。全長86公裏的特區管理線。特區範圍包括羅湖區、福田區、南山區、鹽田區。

2.深圳經濟特區前身是寶安縣的縣城,1978年工業總產值只有6000萬元。1979年,交通部招商局在蛇口率先開發1平方公裏荒坡建立工業區,設廠23家,開通國際微波和香港直達貨運碼頭。後來又吸引外資興辦企業,在較短的時間內建成了初具規模的現代化工業城鎮。1980年8月,廣東省經濟特區管委會參照“蛇口模式”,利用銀行貸款和部分地方財政3000萬元,在羅湖區0.8平方公裏的區域內建設金融、商業、旅遊居住配套設施,並將所獲利潤用於繼續工業園區基礎設施建設。這種利用銀行貸款的“滾雪球”式發展,為珠海和汕頭的初期建設提供了經驗。根據廣東經濟特區條例,深圳制定了壹系列吸引外資的優惠政策,包括經營自主權、稅收、土地使用、外匯管理、產品銷售、出入境管理等。通過來料加工、補償貿易、合資經營、合作經營、獨資經營和租賃等方式,吸引了大量外資,促進了特區的快速發展。

3.自1979深圳經濟特區成立以來,截至2002年,實際利用外資31518萬美元。其中,1979 ~ 1989、10期間,深圳與世界30多個國家和地區的客商簽訂協議6890多項,實際利用外資27億美元。從65438年到0999年的20年間,先後有60個國家和地區的* *客商來深圳投資,累計投資項目2.36萬個,合同外資298.39億美元,實際利用外資200.45億美元。2009年國內生產總值為4479.38+0.5億元。

4.1992,全國人大常委會授予深圳經濟特區立法權。2000年生效的立法法,繼續保留深圳經濟特區的立法權,同時賦予經濟特區所在市更大的立法權。隨著深圳經濟的快速發展,特區內外地方性法規的不壹致造成了“壹市兩法”的現狀,給整個城市的發展帶來了諸多阻礙。

5.《深圳綜合改革試驗總體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於2009年5月6日獲國務院批準後,深圳高層正在加緊研究《方案》的三年分步實施方案。其中,2009年改革的亮點包括報請中央將特區範圍擴大到全市,即將原來在關外的寶安區、龍崗區、光明新區納入特區。若獲批,深圳經濟特區總面積將由2009年的395平方公裏擴大到1948平方公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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