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類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的居民住宅,繳費標準為1000元/戶;
第二類為150平方米至300平方米(含300平方米)住宅房屋。"
其他地上(地下)附著物補償標準:谷倉920元,室外水泥地面165元,沼氣池4600元,廁所190-300元,豬圈150-260元,塑料大棚165-280元。菜窖每平方米補償180—330元,砌築墻體補償190元,格柵(含工藝格柵)補償2400元,門樓補償1000元,飲水井(含抽水設備)補償65438元。灌排井(含設備)每眼補償3萬元,排水管道(塑料管、鑄鐵)每延米補償80-150元,電話搬遷補助每戶200元,有線電視搬遷補助每戶300元。不同時間和地區的標準可能會有壹些差異。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壹)被征收房屋的價值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引起的搬遷補償和臨時安置;
(三)征收房屋造成損失的補償。
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貼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貼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