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申報主體應在解付銀行為其解付後或結匯中轉行為其結匯後五個工作日內,按《涉外收入申報單》的填報說明逐筆填寫第壹條為規範通過境內銀行進行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確保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信息及時、準確、完整,根據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相關辦法,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通過境內銀行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的憑證有《涉外收入申報單》、《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其格式和內容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統壹制定、修改,由境內銀行按照有關涉外收付相關憑證規定的要求備案後自行印制。《境外匯款申請書》、《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應作為付款人通過境內銀行辦理涉外付款業務的必要憑證和境內銀行涉外付款業務會計核算的必要憑證。
第三條通過境內銀行發生涉外收入或涉外付款的非銀行機構和個人(以下稱“申報主體”),應及時、準確、完整地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