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所稱“外匯”是指下列以外幣表示的可以用作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壹、外幣現鈔,包括紙幣、鑄幣;?
二、外幣支付憑證或者支付工具,包括票據、銀行存款憑證、銀行卡等;?
三、外幣有價證券,包括債券、股票等;?
四、特別提款權;?
五、其他外匯資產。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中規定:
第四十六條未經批準擅自經營結匯、售匯業務的,由外匯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萬元的,處5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外匯管理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國家外匯管理局-中華人民***和國外匯管理條例(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