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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幸合同的現狀

在單行法方面,中國法律上有規制的射幸合同僅有保險合同壹類,而在中國的現實生活中卻存在多種射幸合同。如期貨買賣合同、彩票或獎券合同、有獎銷售合同和現在的熱門金融衍生工具合同如金融期貨、金融期權、遠期外匯買賣、股標指數交易等合同,這些合同要麽只有壹些政策性的規章規範,要麽任何規範都沒有。行為人找不到行為的法律依據,法官也找不到判案的法律依據,不利於定紛止爭的法規範生活功能的實現。

彩票及彩票合同在我國受到人們的關註,以下作簡要的介紹。

彩票作為壹種特殊的憑證,在中獎場合,中獎人行使請求支付獎金或者交付獎品的權利,必須持有效的中獎彩票,權利與彩票密不可分,因而,彩票屬於壹種證券,而不單是壹種證書,並且是壹種有價證券。彩票由國家特許的機構發行,直接上市銷售,面向不特定的社會大眾,供人們自願購買,《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6條和《中國福利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4條均明定,彩票不記名。

彩票既為壹種有價證券,自理論上講,對其承銷也應該如同其他有價證券的承銷,可有包銷和代銷兩種基本的方式。但從現在掌握的資料分析來看,尚未見到包銷彩票的做法,全部采取彩票代銷方式。2003年財政部《即開型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17條更是明確規定,彩票機構不得采用承包、轉包、買斷等形式對外委托彩票發行和銷售業務,明確否定了彩票的包銷。我國有關規章也壹再強調,不允許轉包銷售彩票。

彩票合同,也就是彩票零售商或者彩票銷售機構於彩票購買者為了購買彩票而訂立的合同。彩票發行機構是彩票合同的當事人,彩票銷售機構是其代理人。購買彩票的當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但《彩票發行與銷售管理暫行規定》第18條規定,禁止向未滿18周歲者出售彩票和支付中獎獎金;《中國福利彩票發行於銷售管理暫行辦法》第19條規定,從事福利彩票發行、銷售以及參與彩票規則設計和生產的人員,必須保守相關秘密。且不得直接或者間接購買福利彩票。

彩票買賣合同是實踐性合同、雙無合同、格式合同、射幸合同,是最大誠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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